《111-07-4104中華水電冷凍空調 工程界必備的法律問題-契約的訂定與運用(28)111年7月第187期 》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 沈曉玫律師
【問題】
小明欲將擁有的「A++」商標欲轉讓予甲公司,試問受讓人甲公司是否應與讓與人小明訂定書面契約?又是否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移轉註冊登記?再者,辦理註冊登記應檢附那些文件?
【解析】
- 「商標權」是一種可以繼承或自由轉讓的無體財產之一。受讓人依受讓時商標權利的狀態,透過移轉方式,取得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易言之「商標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可自由轉讓,只要當事人間讓與的意思表示合致,商標權移轉即發生效力。但筆者建議為確保自身權利,避免日後發生爭議時,如未締結書面契約,將來恐各執一詞,故建議「商標權人」與「受讓人」可將所達成的共識,例如:金額、轉讓的權利…等,以「書面」方式呈現,將雙方的締約條件具體化及明確化,簽立書面契約(註1)。商標權為財產權一種,只要當事人間讓與的意思表示合致,商標權移轉就會發生效力。又《商標法》第42條規定「商標權之移轉,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僅是具「對抗效力」;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移轉登記時,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但並不影響當事人間所訂定移轉契約的效力。易言之,商標登記僅有「對抗效力」,並不影響受讓人因此已取得的商標權。但筆者建議商標權轉讓後,還是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移轉註冊登記,讓商標權的權利狀態明確,避免發生「一商標二讓與」的爭議。申請商標權移轉登記時,商標受讓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移轉契約或相關移轉證明文件,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而商標移轉契約書,除應有受讓人的簽章外,商標讓與人在契約書上的簽名或蓋章,應與先前留存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簽名或印章相同,如果原印章有遺失或簽章與案卷所存的印鑑不同,實務上得以具結書的方式,代表有任何虛偽情事,具結的人願意負起法律責任,作為辦理的依據(註2)。
- 本件小明要將「A++」商標轉讓甲公司,為保障雙方權益,小明與甲公司應簽立商標移轉契約書,並且執商標移轉契約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A++」商標移轉註冊登記,讓「A++」商標權的權利歸屬明確。
- 以上謹將商標權移轉的應注意事項分析如上,供讀者參酌運用。
註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網站首頁-便民服務-商標的移轉登記。
註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主題網-商標權利移轉之印鑑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