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5-4183台商張老師月刊112年6月第286期》
李永然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上海台商王先生問:從媒體報導看到中國大陸《反間諜法》新修正,且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台商會因涉及「間諜行為」,而被以「刑事犯罪」追究嗎?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中國大陸《反間諜法》中所稱的「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1、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勾結實施的危害中國大陸國家安全的活動;
2、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投靠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
3、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以及其他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數據、資料、物品,或者策動、引誘、脅迫、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
4、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對國家機關、涉密單位或者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等的網路攻擊、侵入、干擾、控制、破壞等活動;
5、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
6、進行其他間諜活動(參見中國大陸《反間諜法》第4條)。
至於如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者,則構成「刑事犯罪」,且依大陸《刑法》第110條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至於「情節較輕」的,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註)的任務的;
2、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
另外,如明知他人「間諜犯罪」,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大陸《刑法》第311條)。
如果台商涉及實施「間諜行為」,而構成犯罪,大陸《反間諜法》第53條規定須依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以上說明供台商參考(本文作者為台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陸委會台商張老師)。
註、大陸《反間諜法》中所稱「間諜組織代理人」是指受間諜組織或者其成員的指使、委託、資助,進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進行危害中國大陸國家安全活動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