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6-3979台商張老師月刊110年9月第265期》
李永然律師
一、中國大陸陸續對企業進行反壟斷調查
日前中國大陸反壟斷的監管機構對阿里巴巴、騰訊等科技巨頭進行反壟斷調查;近日又傳出網路平台企業「滴滴出行」也受到反壟斷調查(註1)。
中國大陸《反壟斷法》中所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1)壟斷協議,(2)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及(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大陸《反壟斷法》第3條)。
本文謹就「經營者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及其違反的法律效果,進行剖析,俾供大陸台商參酌運用。
二、「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的地位」的意義及其認定判斷因素
要說明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之經營者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前,必須先瞭解何謂「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的地位」?依大陸《反壟斷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其實《反壟斷法》並不禁止經營者本身具市場支配地位,而是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經營者形成市場支配地位有些是透過合法的原因,有些則是透過非法的原因;透過合法的原因,如:企業透過合法經營,政府授權經營以及自然壟斷等原因,而獲得市場支配地位。具體而言,以「企業透過合法經營」為例,藉技術創新,智慧財產權…等,而獲得競爭優勢,進而獲得支配地位。再以「政府授權」為例,在某些情況下,市場支配地位並不是由企業本身的經營行為而取得,而是由於「政府」授予了企業排他性生產或銷售某種「商品」或提供某種「服務」的權利,(註2)而有市場支配地位。
至於進行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因素,大陸於《反壟斷法》第18條規定了五種因素,並再加一「兜底條款」,即:(1)、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2)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的能力,(3)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4)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5)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6)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三、「相關市場」的界定
由上述「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判斷因素,可知其中涉及「相關市場」的界定,且其是判斷當事人行為合法與否的決定性因素。而何謂「相關市場」的瞭解,即有其必要。大陸《反壟斷法》第12條第2款規定「相關市場」,乃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進行競爭的「商品範圍」和「地域範圍」。因而相關市場可分為「相關商品市場」、「相關地域市場」和「相關時間市場」(參見《關於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但在《反壟斷法》實踐中,比較常用的是「相關商品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
四、濫用行為的禁止
再者,談到《反壟斷法》所禁止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abuse of a dominant position)是支配企業為維持或者增強其市場地位而實施之反競爭的商業行為。構成此一行為必須以企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為其前提條件,而且不得有《反壟斷法》第17條所列舉的各項行為之一。《反壟斷法》第17條於第1款第(一)~第(六)列舉六種具體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並於第(七)款作了「兜底條款」,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對其他之濫用支配地位行為的認定,也不得違反,前述六種包括:
(1)、壟斷價格: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2)、掠奪性定價: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3)、拒絕交易: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4)、強制交易或排他性交易: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交易。
(5)、搭售: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6)、差別待遇: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註3)。
五、違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法律責任
最後要談的是如果經營者有前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法律責任,可分為二:
(一)、行政責任: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至於「具體罰款數額」,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大陸《反壟斷法》第47條、第49條)。
(二)、民事責任:經營者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大陸《反壟斷法》第50條)。進行此一民事訴訟,須注意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若干問題的規定》〉。諸如:
1、注意管轄法院:包括「級別管轄」及「地域管轄」。以「地域管轄」而言,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解釋有關侵權糾紛、合同糾紛等的管轄規定確定。
2、注意舉證責任:被控告壟斷行為屬於《反壟斷法》第17條第1款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原告應對被告在「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承擔「舉證責任」:而被告則以其行為具有正當性為由進行抗辯時,對此應承擔「舉證責任」。原告可以以被告對外發佈的訊息作為證明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證據;被告對外發佈的訊息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據此作出認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第10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規定對於反壟斷民事訴訟原告具有重大意義,實屬重大突破,非常有利於原告之證明責任的承擔(註4)。
六、結語:
台商在中國大陸經營必須注意自已不得有違反《反壟斷法》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反之,如遭他人的違法而受害時,也可以瞭解相關規定,進而進行求償(本文作者為行政院陸委會台商張老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註1、林宸誼撰:「滴滴出行遭反壟斷調查」乙文,載民國110年6月18日經濟日報,A8版。
註2、尚明主編:《反壟斷法》理解與運用,頁111,2007年10月第1版第1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3、參見劉繼峰著:反壟斷法,頁203~234,2012年9月第1版第1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4、參見詹昊著:中國反壟斷民事訴訟熱點詳解,頁154,2012年6月第1版第1刷,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