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台商對其他債權人已進行的執行,可以參與分配嗎?

大陸台商對其他債權人已進行的執行,可以參與分配嗎?

作者:李永然律師

《108-09-3773台商雜誌108年10月第190期第28-29頁》

一、債權人有時候要運用「參與分配」

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做生意,有時遭到負債,而該台商已向法院取得勝訴確定判決,欲進行強制執行,卻發現該債務人的財產,如:廠房,已遭其他債權人正在進行法院的強制執行,此時台商可否申請「參與分配」?如果可以,依法則應如何申請?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何謂「參與分配」?

首先台商應認識「參與分配」,其乃指在執行程序中,經申請執行人申請,人民法院根據已生效之確定金錢給付的法律文書,將被執行人之公民或其他組織的全部或主要財產查封,扣押或凍結後,「申請執行人」以外之其他對該同一債務人已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註1)的債權人,因該債務人(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在債務人的財產執行完畢前,申請加入已開始的執行程序,並將「執行所得」對各債權人清償的一種執行分配制度(註2)。

依上述說明,可知運用「參與分配」,應具備法定適用的條件,即:(1)必須有數個債權人存在;(2)債務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3)申請進入參與分配之申請人的債務為「金錢債權」;(4)申請參與分配的期限特定;(5)債權人應已取得「執行依據」。就該程序,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於第508條第1項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註3)。

三、如何申請參與分配?

其次,台商應注意參與分配的申請程序。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提交「申請書」;且該「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及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並附上「執行依據」。又務必注意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09條)。

執行法院受理參與分配的申請,進而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將之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11條前段)。

如果被執行人的多項財產分別被不同法院查封,且符合「參與分配」的條件,該如何執行分配?此必須分下述兩種情形處理:

  1. 各查封法院對適用參與分配意見一致的,由每項財產之在先查封法院各自的各自查封的財產進行分配;
  2. 各查封法院對適用參與分配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或涉及的法院較多,可由各查封法院的「共同上級法院」通過提級執行或指定執行,將所有案件管轄權集中至「一家法院」,由該法院處置財產並主持分配(註4)。

四、台商不服「參與分配方案」,該如何救濟?

再者,如前所述,台商如做為債權人,於符合「參與分配」的條件,可以於執行程序中申請參與分配,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將該方案送達「各債權人」及「被執行人」,台商如對於分配方案中債權人的債權是否存在、債權的分配數額及分配順序(註5)等影響實體權利的問題可以提出「異議」,但應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此時又可分以下兩種情形處理:

  1. 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自收到異議之通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執行法院即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後進行分配。
  2. 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自收到異議人之通知起「十五日」提出反對意見的,應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出「訴訟」(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11條、第512條),此訴訟稱之為「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註6)。

五、結語:

綜上所述,對強制行程序申請「參對分配」,涉及法律規定的相關程程序,唯有瞭解並加以正確運用,方能有效地確保自身權益。又相關程序的救濟往往有「法定期間」的規定,台商也應遵守,方符法定規定(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註1、「執行依據」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如:法院民事判決書,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之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等,參見上海法知特律師事務所編著:強制執行之實戰攻略,頁10,2016年8月第1版第1刷,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註2、沈志先主編:強制執行,頁252,2012年第1版第1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3、民事訴訟涉及司法解釋適用集成,頁403,2015年3月第1版第3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4、傅松苗、丁靈敏編著:民事執行實務難題梳理與析,頁101,2017年4月第1版第4刷,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5、參與分配的清償程序,應就「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多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10條前段。
註6、沈志先主編:前揭書,頁273~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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