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7-4289台商張老師月刊113年8月第300期》
李永然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大陸台商王先生經營甲公司,其因大陸乙公司交易,乙公司負責人陳先生,言而無信,陳先生的乙公司共積欠台商王先生的甲公司捌拾萬元人民幣,甲公司向管轄人民法院控告乙公司,且已獲得勝訴的民事確定判決。甲公司打算對乙公司進行民事強制執行,大陸台商甲公司究竟要如何才能掌握到乙公司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按民事債權人依「執行根據」(如:民事確定判決…)對其債務人強制執行,應當針對債務人的財產;而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於第1條即揭示;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債權人)應當提供被執行人(債務人)的「財產」線索;被執行人應當如實報告財產;「人民法院」應當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進行調查,根據案件需要應當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調查的,同時採取其他調查方式。
由上述規定,可知申請人於申請執行時,可先自行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為此應填寫「財產調查表」;人民法院對此有下述處理方式:
1、財產線索明確、具體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調查核實;
2、線索明確、具體且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調查核實;
3、財產線索確無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在執行的程序中,人民法院執行人員的態度非常重要,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法院依權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亦即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法院對被執行人發出「財產報告令」(註1);被執行人接到「財產報告令」後,應於法院財產報告令載明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下列「財產」狀況:
1、收入、銀行存款、現金、理財產品、有價證券;
2、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3、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料等動產;
4、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份額、信託受益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5、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由於執行一定要找到被執行的「財產」,才不會讓執行落空,所以申請執行人務必充分運用各種手段;尤其是在被執行的「房產」方面,執行人員需多方了解被執行人的活動軌跡,對其「戶籍」、「工作地」進行全面調查;「房產」也不能只根據「登記部門的登記訊息」判斷,還應注意被執行人其他可能擁有的房產(註2),如登記在被執行配偶一方名下的房產,基於「夫妻共同財產制」,雖然不是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但也屬於被執行人「共同共有」的財產。
以上說明供台商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台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陸委會台商張老師)。
註1、「財產報告令」內會載明提交報告的期限、報告財產的範圍、期間、違反報告財產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
註2、參見夏祖國著:民事強制執行實務十五講,頁56,2023年7月第1版第1刷,法律出版社出版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