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永然律師、鍾亦庭律師
《109-05-3859中華水電冷凍空調工程界必備的法律問題-智慧財產權(134)109年5月第161期第76-77頁》
【問題】
小蘭在逛街的時候,看到店家販賣知名品牌的「A貨」,仿冒品質高超,價格又低廉,小蘭認為販賣「A貨」的利潤很高,因此大量買進知名品牌的「A貨」,在旋轉、蝦皮等拍賣網站平臺刊登拍賣訊息,誆稱為正版商品,賺到許多錢。但是有消費者後來查覺寄來的商品品質有異常,才發現受到欺騙而買到了「仿冒商品」,憤而報警處理。請問小蘭在網路上販賣「仿冒商品」,會構成刑事責任嗎?
【解析】
一、按《商標法》第95條第1款、同法97條分別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二、依照前述《商標法》規定,未經過商標權人的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的商標者,構成「侵害商標權罪」,法定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而如果明知他人所製造的商品為仿冒商品,仍然在商店或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販賣,則構成「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法定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三、另外,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分別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由上述《刑法》條文規定可知,如果以不實的文字、言語或舉動,使他人相信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金錢者,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而於網路上對公眾為詐欺時,則再加重其刑,即構成「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法定本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上訴第21號刑事判決也明確指出:「被告係以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旋轉拍賣平臺網站刊登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不實拍賣訊息,自係向任何瀏覽該等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屬向公眾散布而對其等施詐,核其就附表二所示4次透過網際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又被告於附表二所示4次透過網際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各均係以一販賣行為,同時觸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各從一重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因此,於本件案例中,小蘭明知道在街上看到的「A貨」為仿冒商品,仍然大量購買,並且在旋轉、蝦皮等拍賣網站平臺刊登拍賣訊息,誆稱為「正版商品」,使消費者因受騙而購買,已同時構成《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然因「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的法定刑責較重,因此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並科刑。
六、鑑於網路平台販賣商品正夯,讀者於販售商品前,務必謹慎確認是否為「正版商品」,以免發生無謂的法律爭議。(本文作者均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