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在大陸的不動產時,務必辦妥「登記」!

因繼承在大陸的不動產時,務必辦妥「登記」!

《111-11-4139台商張老師月刊111年12月第280期》

李永然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我的父親二十餘年到中國大陸江蘇打拼,

在江蘇當地有購置不動產,我的 父親日前不幸亡故,我是獨子,母親仍健在,此時要如何處理該繼承取得的不動產?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大陸《民法典》第1121條第1款規定:「繼承人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繼承人從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這財產又稱「遺產」(大陸《民法典》第1122條第1款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二、被繼承人所死亡後所遺留的「遺產」,如果有「不動產」時,依大陸《民法典》第230條規定: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發生效力;且應依照「法律規定」辦理「登記」(大陸《民法典》第214條)。

三、繼承人就其本於「繼承人」地位,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應注意以下兩點:

(一)、繼承人可以「單方申請」登記:

  依大陸《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14條第2款第(二)項規定:因「繼承」、「接受遺贈」而取得不動產權利的,可以由繼承人「單方申請」,法律如此規定,乃因被繼承人因死亡導致民事主體地位消滅,客觀上無法共同申請(註1)。

(二)、繼承人應依規定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依大陸《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章規定有「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等;繼承人應依大陸《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7條第(五)項規定:繼承受遺贈導致權利發生轉移(註2)的,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註3)。

  綜上所述,本問題中之台商的繼承人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及被繼承人子女二人共同繼承,繼承不動產時,務必辦理繼承登記,且依法可以由繼承人單方申請轉移登記(本文作者為台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台商張老師)。

註1、李靜主編:《不動產登記暂行條例》理解與適用,頁193~194,2015年3月第1版,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2、所謂「不動產權利轉移」乃指不動產物權的轉讓或轉移,依其轉移原因的不同,可分為「基於法律行為的不動產權利轉移」及「非基於法律行為的不動產權利轉移」。

註3、程嘯等著: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细則的理解與適用,頁189~190,2016年2月第1版,2016年5月第2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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