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契約的履行發生爭議,需向那一個法院起訴?

因契約的履行發生爭議,需向那一個法院起訴?

《112-01-4149中華水電冷凍空調》《契約的訂定與運用39》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

〔問題〕

  大大公司向冠軍公司購買一部機器設備,大大公司設址:「台北市中正區」,而冠軍公司則設址:「台中市」;雙方於「買賣契約」內約定,雙方如果因該「買賣契約」發生爭議,同意專屬「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大大公司現因冠軍公司所交付之機器設備存有「物瑕的瑕疵」,大大公司去函向冠軍司主張權益,未料冠軍公司置之不理,大大公 司決定要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究竟要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或「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解析〕

  上述問題涉及「法院管轄權」;首先說明「土地管轄」,其乃指第一審法院的管轄,主要是按法院所在地的行政區域劃分其管轄範圍,此種透過以「土地區域」為標準而定管轄者,稱之為「土地管轄」。

  土地管轄中有「普通審判籍」,其在私法人的訴訟,先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參見《民事訴訟法》第2條);另外在「契約涉訟」另有「特別審判籍」的規定;即《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因「契約涉訟」,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的法院」管轄。

  又另外在《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合意管轄」,其乃指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的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但如果《民事訴訟法》就該類案件定有「專屬管轄」(註1)者,則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6條)。

  就以本案例而言,大大公司與冠軍公司雙方於「買賣契約」約定「專屬合意管轄」(註2),因而就排除原有管轄的法院,而由專屬之合意管轄的法院為管轄法院。

  綜上所述,大大公司要對冠軍公司請求負起「瑕疵擔保責任」、「不完全給付」的契約爭議,應向雙方事先於契約專屬合意管轄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而提起「民事訴訟」。

註1、所謂「專屬管轄」乃指其於公益的要求,法律明文規定某種訴訟事件屬於固定的法院管轄,可以排除其他一切的管轄權,不容許法院或當事人任意變更者。參見陳榮宗、林慶苗著:民事訴訟法,頁130,民國85年 7月初版,三民書局發行。

註2、「合意管轄」分為「競合的合意」與「專屬的合意」;後者指排除原有管轄權法院,而約定僅以「特定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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