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辱而瞋恨,進而殺人,犯下重罪!

因受辱而瞋恨,進而殺人,犯下重罪!

作者:李永然律師

《109-08-3894龍山寺季刊109年10月第50期第38-41頁》

民國109年7月5日聯合報A9版刊載「被罵狗 他砍鄰夫妻1死1重傷」的報導;該報導中提到有一位陳姓男子長期與鄰居相處不睦,陳男懷疑鄰居罵他是「狗」,憤而返家持刀刺殺對方,致鄰居夫妻一死一傷。
此一案例中,行兇殺鄰居夫妻的陳男,只因「受辱」,升起瞋恨之心,因瞋心一發致怒火沖天,古人有云:「一念瞋心起,八萬障門開」;陳男也因而犯下重罪。
其實陳男如果自己公開受辱,而被公然罵是「狗」,可以循法律途徑,進行「名譽權」的捍衛。按《刑法》309條規定:「I、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II、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又「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適用「不告不理原則」,被害人陳男提出「刑事告訴」(註1),必須於「六個月」的「告訴期間」為之。
又「名譽權」屬於「人格權」,陳男的「名譽權」被侵害,可以依「侵權行為」對加害者,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的適當方法(《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如:「登報道歉」等。
可是受辱的陳男,竟因受辱而起了瞋心,進而持刀去殺害這對鄰居夫妻,致一死一重傷,陳男已構成「殺人罪」。
按《刑法》第271條規定:「I、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III、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陳男殺死一位鄰居該部分為「殺人既遂」;至於另一位造成重傷,則屬於「殺人未遂」。
「殺人罪」不同於前述的「公然侮辱罪」;因殺人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適用「不告也要理」原則。
殺人罪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害,被害人或被害人的遺屬可以主張「侵權行為」,而向加害人陳男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
綜上所述,陳男因無法忍一時之怒氣,因瞋恨而喪失理智,持刀殺人,鑄成大錯;在法律上要承擔上述的民刑事法律責任,在因果上也要承擔「因果業報」。
由於一般人是「被辱不瞋難」(《四十二章經》),所以佛法在俢行強調「忍辱」,透過修忍辱行,而度瞋恨;人一定要於逢有可瞋的環境到來時,要緊緊地抓住這個關口,用最大的忍力,不要令瞋心妄動放縱(註2),才不會鑄成大錯(本文作者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註1、告訴是依法享有告訴權之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表達希望追訴意思的訴訟行為,參見朱麗炎著: 刑事訴訟法論,頁312,2015年8月修訂五版一刷,三民書局出版。
註2、明暘敬述:佛法概要,頁112,民國95年9月,財圓法人普力宏文教基金會印行。
參考法條
一、《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三、《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四、《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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