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護口業 妨害名譽反傷己

善護口業 妨害名譽反傷己

《112-03-4166龍山寺季刊113年6月第60期》

李永然律師

  在社會上有些人口無遮攔,常口出穢語辱人,更有些人喜歡造謠生事,毀人名譽;為了讓自已「不惡口」,不造謠生事,不分化離間他人的情感,「修口德」就極為重要!

  《佛說四十二章經》有云:「佛言:眾生…以十事為惡。何等為十?身三、口四、意三。身三者,殺、盜、淫。口四者,兩舌、惡口、妄言、綺語。意三者,嫉、恚、癡。如是十事,不順聖道,名十惡行」;足見不修口德,口無遮攔,口出穢語,造謠生事,這都是「惡行」,不順聖道。

  筆者執行律師業務多年,也會遇到有當事人來所,諮詢「妨害名譽」的民、刑事案件。先舉社會上真實發生的兩件案件,再來剖析相關的法律問題。

【案例一】檢察官開庭辱律師,遭移送高雄地檢署。

  2021年9月23日有媒體報導,有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趙姓檢察官於訊問涉及毒品案的刑事被告時,竟對於在場的單姓律師竟口出「你的辯護人裡面有人吸毒?你辯護人有病,在抽大麻」…等等離譜言詞,遭單姓律師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經委員會評鑑認為趙姓檢察官確實失言,有過失,進而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查處(註1)。

【案例二】在網路嘲笑別人的媽,而遭被害人之子報復

   2020年9月15日有媒體報導,17歲吳姓少年的母親是「越南籍新住民」,竟遭19歲的李姓男子在網路上嘲笑吳姓少年的媽媽是「花錢買來的」,更戲謔稱吳姓少年是「雜種」,吳姓少年氣不過,邀了幾位友人助陣,並約李姓男子出來談判,吳姓少年後來掏槍對空「連開九槍」,並恕嗆「別再罵我媽」(註2)!

  在司法實務上,有些公然侮辱或誹謗他人,致損及他人名譽,有些被害人會向加害人追究「妨害名譽罪」及「侵害名譽權」的侵權行為。首先分析「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現分述之如下:

  (一)、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二:

  1、須有「侮辱」他人的行為:在此所謂的「侮辱」是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他人,是以達貶損他人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

  2、須「公然」為之:所謂「公然」即指足使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的狀態。目前在網路上,臉書(FB)、LINE群組…等發送內容,也包含在「公然」之內(註3)。

  (二)、誹謗罪:誹謗罪有「普通誹謗罪」及「加重誹謗罪」之分;前者即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至於後者乃指散布「文字」、「圖畫」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

  所以,構成誹謗罪,(1)須意圖散布於眾,(2)須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如果是「加重誹謗罪,則須以散布「文字」或「圖畫」的方法為之;關於其方法,如:散發印刷傳單、將傳單黏貼通衢、郵寄傳單、刊登報紙、雜誌…等(註4)。

  其次,這種涉及妨害名譽罪的被害人,有時除了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還會另外以加害人有侵害「名譽權」(註5)的「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而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民法》第195條)。

  筆者在此呼籲,人們應該修口德,保持清淨心,面臨違順之境,勿起「瞋恚心」。就以【案例一】檢察官辦案不尊重律師,對於承辦律師口出「侮辱」之言,誠無必要。而【案例二】則係李姓男子嘲笑別人的媽,導致吳姓少年報復;其實吳姓少年大可不必大動肝火,而應透過民間公證人「體驗公證」,保留李姓男子在網路上留言的犯行,並循法律途徑,追究民刑事法律責任,切勿因「瞋恚心」起,徒增煩惱,致起惑造業!(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註1、吳政峰撰:「開庭律師 離譜檢移送檢署」乙文,載2021年9月23日自由時報A11版。

註2、柯毓庭撰:「別再罵我媽 談判怒轟九槍」乙文,載民國2020年9月18日聯合報A12版。

註3、曾淑瑜著:刑法分別問題研究(一)、頁144~146,1998年11月初版,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出版。

註4、曾淑瑜著:前揭書,頁146~147。

註5、「侵權行為」在法律上所稱侵害他人的「名譽」,乃指對他人就其品行、德行、名聲、信用等的社會評價;而「名譽權」即指享有名譽的權利。參見王澤鑑著:人格權法,頁175,2012年元月出版,王慕華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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