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人將商標非專屬授權與他人後,得否對商標侵權人主張權利?

商標權人將商標非專屬授權與他人後,得否對商標侵權人主張權利?

作者: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108-11-3789中華水電冷凍空調108年11月第155期第39頁工程界必備的法律問題-智慧財產權(122)》

【問題】
甲公司是一家生產製造旅行箱及周邊商品的公司,已依《商標法》規定註冊取得「AAA」商標,指定用於旅行袋、旅行箱,甲公司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間將「AAA」商標非專屬授權予乙公司使用,但未辦理登記。後甲公司於108年10月間發現丙公司將印有「AAA」商標字樣的仿冒旅行袋公開在市場上販售,試問甲公司是否可對丙公司主張權利?主張權利為何?


【解析】

一、本件甲公司既已依我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取得「AAA」商標,並指定用於旅行袋、旅行箱,則依《商標法》第33條規定,甲公司自「AAA」商標註冊公告當日起,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10年。

二、甲公司雖於108年1月間將「AAA」商標「非專屬授權」(註)予乙公司使用,然而「非專屬授權」是指商標授權被授權人使用後,在被授權範圍內,商標權人除得繼續使用該商標外,並得再授權其他人使用商標,而被授權人僅取得授權範圍之商標使用權。故縱使甲公司將「AAA」商標非專屬授權予乙公司使用,並不會影響甲公司商標權人的法律地位。

三、按「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商標法》第68條第1款、第69條第1項、同條第2項、同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丙公司未得甲公司同意就擅自將印有「AAA」商標字樣的仿冒旅行袋公開在市場上販售,依《商標法》第68條第1款規定,已侵害甲公司對「AAA」商標的商標權,甲公司自得依《商標法》第69條第1項規定,向丙公司請求禁止販售該仿冒包款;依《商標法》第69條第2項規定,向丙公司請求銷毀該仿冒包款;依《商標法》第69條第3項規定,向丙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Q&A網頁、《商標法》第40條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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