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後未再使用,往來廠商能否以「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使用?

商標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後未再使用,往來廠商能否以「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使用?

作者:李永然律師、鍾亦庭律師

《108-10-3778中華水電冷凍空調工程界必備的法律問題-智慧財產權(120)108年10月第154期第40-41頁》

【問題】
甲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間申請註冊A商標,經智慧財產局核准註冊,商標權期間自90年1月至99年12月止,甲公司以A商標販售冷氣產品多年,A商標的商標權期間於99年12月屆滿,甲公司未再使用A商標,也未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延展商標權,嗣甲的往來廠商乙公司於108年10月間,以近似於「A商標」的「B商標」向主管機關申請註冊使用於冷氣產品,甲公司發現後氣憤不已,請問甲公司能否對乙公司的B商標提起異議或申請評定?

【解析】
一、 我國《商標法》第33條、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為十年。」、「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權當然消滅:一、未依第三十四條規定延展註冊者,商標權自該商標權期間屆滿後消滅。」;同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二、 我國商標制度是採「註冊登記保護」為原則,必須依《商標法》申請註冊商標後,才能以該「商標」作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表彰,並獲得排除他人使用商標的權利,於商標權存續期間,商標權人的商標受到保護;於商標期間屆滿後,如商標權人未申請延展,則開放他人申請註冊;又為避免有心人士意圖仿冒商標而搶先註冊商標,我國《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例外對於「使用在先的商標」給予保護。

三、 本案中,甲公司於89年申請註冊「A商標」,經智慧財產局核准註冊,甲公司對於A商標的商標權期間為10年,商標權期間自90年1月至99年12月止,於該期間甲公司有販售冷氣產品,並實際使用A商標,甲公司對A商標的商標權依法自然受到保護。

四、 而《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又司法院106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行政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第1號也認為:「據爭商標於商標權期滿後迄至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因停止使用超過3年以上,依社會通念可期待之合理期間內,並無因行銷之目的而有使用據爭商標之事實,自不應賦予據爭商標較諸依法申請註冊商標更大之保護,否則即與我國商標法採註冊保護主義之原則有違。」。

五、 本案中,甲公司對於A商標的商標權期間於99年12月屆滿,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後,甲公司未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延展商標權,依照我國商標制度的「註冊登記保護原則」,甲公司申請註冊A商標的商標權已消滅;此後,甲公司未再使用A商標達3年以上,嗣甲的往來廠商乙公司於108年10月間,以近似於「A商標」的「B商標」向主管機關申請註冊於冷氣產品,甲公司已不符合「仍有使用A商標達3年以上」的要件,依照司法院106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行政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第1號意旨,甲公司不得再對乙公司申請註冊的B商標提起異議或申請評定。

六、 綜合前述說明,讀者於申請註冊商標後,應留意商標權期間何時屆滿,並且持續使用該商標,確保商標權能受到周全的保障(本文作者均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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