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面對債務人的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要去申報債權嗎?

台商面對債務人的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要去申報債權嗎?

《113-02-4248台商張老師月刊113年3月第295期》

李永然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台商王先生的公司與中國大陸江蘇省的一家企業交易,台商公司對此一中方企業有一筆400萬元人民幣的債權;而該中方企業因經營不善,無法清償對外的到期債務,且公司資產無法清償全部債務,而且已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該中方企業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該破產申請,並已指定「管理人」;台商王先生該如何確保權益?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依中國大陸《企業破產法》第44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依照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由於「申報債權」是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的一項重要權利,也是參加「債權人會議」(註1),參與相關事項的表決及最終獲得清償的條件。

  所謂「申報債權」乃指債權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依照法定程序並主張其債權的存在,俾便參加破產程序的法律行為(註2)。其為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的必要條件,蓋中國大陸《企業破產法》第59條第1款規定:「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在此要特別提醒的是破產債權的產生,必須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至於受理破產申請後,而新產生的債權,一般而言並不屬於「破產債權」。

  台商王先生還須注意申報債權的「期限」,即應於人民法院所規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進行申報(註3);不過如果債權人未能及時申報的,並不會導致債權人資格的喪失,依中國大陸《企業破產法》第56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亦即債權人可以依前述規定進行補充申報。

  然而實務上,具體案例也有些債權人面對主債權人的公司已申請破產宣告,但有下述情形,如:(1)債權人為票據追索人,(2)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的「保證人」追償時,有些債權人為搶先向其他「相關連的債務人」主張受償,而選擇暫不去申報破產債權,而向其他相關連的債務人進行追償,藉以實現快速回款,並避免因參與破產程序飽受「清償率」之苦(註4)。

    最後,如果台商決定欲循破產程序,並申報債權,申報時應注意以下四點:(1)說明債權的數額及有無財產擔保;(2)債權人申報債權時,須以「書面」形式提出;(3)債權人申報債權應提交「證據」(即能夠證明債權存在的各種事實,如法院判決、裁定、支付金、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4)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以上說明,供大陸台商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台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台商張老師)。

註1、破產程序中,由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的團體稱為「債權人會議」,已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

註2、參見趙雷主編:新企業破產法,頁99,2006年9月第1版,中

國工人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3、中國大陸《企業破產法》第45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

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

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

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註4、參見張杜超著:破產與訴訟實踐講義,頁239,2023年2月第

1版,法律出版社出版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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