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對於侵犯個人信息犯罪的法律須知

台商對於侵犯個人信息犯罪的法律須知

《111-06-4087台商張老師月刊111年9月第277期》

李永然律師

一、大陸《個人信息保護法》中有犯罪的規定

大陸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個人信息保護法》,該法於第10條規定: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此一規定乃對非法處理個人信息進行「概括式的規定」;如果違反大陸《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犯罪適用大陸《刑法》第253條之1的規定。筆者謹藉本文剖析此一犯罪規定,俾利於大陸台商瞭解及運用。

二、大陸《刑法》第253條之1的規定

首先說明大陸《刑法》第253條之1的立法緣由,該規定是大陸為保護人們的「隱私」,於2009年2月28日通過《刑法》修正,在該修正案中首次對「個人信息」做了獨立保護的規定,該罪罪名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於2015年間《刑法》修正時,再將《刑法》第253條之1的條文進行大修,修正後全文:「Ⅰ、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處或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罰金。Ⅱ、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Ⅲ、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Ⅳ、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三、如何分辨侵犯個人信息犯罪的情節輕重?

大陸《刑法》第253條之1的處罰規定,依「情節嚴重」與「情節特別嚴重」而訂不同的「法定刑」,故有必要分辨「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間發布《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如非法獲得、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即為「情節嚴重」:(1)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50條以上的,(4)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紀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500條以上的,(5)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3)項、第(4)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5000條以上的,(6)數量未達到第(3)項至第(5)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7)違法所得人民幣5千元以上的,(8)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3)項至第(7)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9)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事處罰或二年內受過行政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10)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至於「情節特別嚴重」,則是指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造成 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2)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3)數量或者數額達到上述第(3)項至第(8)項規定標準10倍以上的;(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情形。

以上說明供台商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台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台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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