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對大陸《反壟斷法》中「經營者集中」的法律認識

台商對大陸《反壟斷法》中「經營者集中」的法律認識

《110-06-3981幸運雜誌110年8月第135期》

李永然律師

一、大陸台商須認識《反壟斷法》的「經營者集中」

  台商在中國大陸設廠投資,有些會進行併購,藉以擴大經營規模或強化競爭力,此時不得不注意是否會涉及大陸《反壟斷法》中「經營者集中」的法律規範!

  中國大陸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壟斷法》,除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外,還規範「經營者集中」。

  為使大陸台商在投資、設廠,進行規模擴增時,避免違反《反壟斷法》起見,特藉本文探討中國大陸《反壟斷法》如何規範「經營者集中」的行為?

二、何謂「經營者集中」及其類型?

  首先探討「經營者集中」的意義,其乃指經營者透過「合併」,取得其他經營者的股份、資產,以及透過「合同」(註1)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情形(註2)。

  關於「經營者集中」,大陸《反壟斷法》第20條規定包括下述三種情形,即(一)經營者合併;(二)經營者透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透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的影響。

  按「經營者集中」依當事人是否處於相同的生產經營階段,可分為「橫向經營者集中」、「縱向經營者集中」及「混合經營者集中」。所謂「橫向經營者集中」(水平合併)乃指在同一相關市場上,同一生產經營環節之經營者間的集中;「縱向經營者集中」(垂直合併)乃指從事同一產業而處於不同市場環節之經營者間的集中;至於「混合經營者集中」(混合合併)則是指同一市場上的非競爭者或非交易人間的集中(註3)。

  而由大陸《反壟斷法》的規定,分成三種情形,即:

  (一)、經營者合併:此為典型的經營者集中方式,即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合併成為一個經營者行為。

  (二)、經營者透過取得「股權」或「資產」的方式,而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透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此款規定具有「兜底條款」的性質。其行為包括透過合同簽訂、建立合營企業、人事任免、智慧財產權許可…等方式,而對其他經營者取得控制權或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行為(註4)。

三、大陸《反壟斷法》實施經營者集中事先申報制度

  其次,台商應注意《反壟斷法》中對經營者集中實施「事前申報」,而不是「事後備案審查」。基於《反壟斷法》第21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法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就不得實施集中。所以,台商在面對「申報」及申報後的審查,應注意大陸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商務部《經營者集中申報辦法》、《經營者集中審查辦法》、《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辦事指南》、《關於詳估經營者集中競爭影響的暫行規定》、《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等規定。

    而上述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是為要符合大陸官方鼓勵企業重組、兼併、聯合,促進企業做施做大的政策,有利於經濟結構調整,還要防止因經濟力過度集中而影響市場競爭(註5)。

又提出經營集中的申報時,應提交(1)申報書,(2)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3)集中協議;(4)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5)「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參見大陸《反壟斷法》第23條第1款)。

四、台商對於經營集中之審查的認識

    再者,台商了解經營集中須進行事先申報,而申報後則由「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在未作出決定前,經者不得實施經營集中;但如提出申報經初步審查,「反壟斷法執法機構」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逾「提出文件一資料符合規定之日起三十日」尚未作出決定,則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參見大陸《反壟斷法》第25條)。

    至於反壟斷執法機構進行審查,主要應考慮下列因素:(1)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對市場的控制力;(2)「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3)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4)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5)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應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大陸《反壟斷法》第27條)。

五、結語

    綜上所述,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設廠經營,如涉及「經營者集中」時,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並進行依法申報,且注意相關審查程序,俾益違反規定,並保自身經營的合法權益。

註1、中國大陸法律用語中所稱的「合同」,即為台灣所稱的「契約」。大陸《民法典》第464條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議。

註2、劉繼峰著:反壟斷法,頁241,2021年9月第1版第1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3、劉繼峰著:前揭書,頁243~246。

註4、尚明主編:《反壟斷法》理解與適用,頁163~164,2007年10月第1版第1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5、詹昊著:《反壟斷法》下的企業併購實務,頁164,2008年5月第1版第1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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