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永然律師、黃志國律師
《109-12-3930台商張老師月刊110年1月第257期第7頁》
一、 台商在中國大陸有時會有民間借貸
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經商因為資金需求,除了向金融機構融資借貸外,也有向民間借貸的情形。所謂「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一方將「金錢」出借給另一方,另一方於到期時返還「本金」並支付「利息」的民事行為(註1)。而中國大陸「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規定,在2020年 8月20日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對於「民間借貸」統一了法律的適用標準及訴訟程序問題,筆者謹將大陸台商應注意的法律重點,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 民間借貸的法律效力
首先台商應注意民間借貸固然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為「有效」;但有下述情形之一者,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第十條規定,應認定為「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物件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三、 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消兩線三區的規定
其次,台商應注意將於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之大陸《民法典》第680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而中國大陸法律對民間借貸利息,原本是採用了「固定利率」,並劃分出「兩線三區」。「兩線」是指年利率24%與36%。(一)、法律應予保護的固定利率為年利率24%;(二)、利率超過年利率36%部分則為「無效」。至於「三區」是指「司法保護區」、「自然債務區」及「無效區」。具體規定為:
- 「司法保護區」(≤24%):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 「自然債務區」(24%-36%):借貸雙方若約定的利率區間在24%至36%之間,則超過24%的利息部分,屬於「自然債務」。如果已支付該部分利息,屬自願履行範疇,不能請求返還;如果尚未支付該部分利息,請求借款人支付的,不予支援。
- 「無效區」(36%+):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向出借人請求返還已支付之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則應予支持(註2)。
但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 20 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 4 倍爲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以 24% 和 36% 爲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此參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明。
而以2020年7月20日的1年期LPR 3.85%來計算,新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將為15.4%,較過去的24%大幅下降(註3)。
四、 結語
台商在中國大陸須了解「入境問法」,同時要了解「法律是保障知道法律的人」。進行民間借貸時也要具備法律意識,這樣才能確保自身權益。此次新修正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對於民間借貸的法定利率大幅下修,有助於台商融資成本下降。
註1. 江丁庫主編:民間借貸,頁3,2013年6月初版第1刷,2014年7月第3次印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2. 袁明仁,「臺商通過民間借貸來融資需注意的法律問題及風險」,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5期,http://www.chinabiz.org.tw/Mobile/News/GetJournalShow?pid=162&cat_id=174&gid=228&id=3275,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12月1日。
註3.譚有勝,「陸民間借貸新規 衝擊螞蟻集團」,工商時報,2020年9月8日,https://ctee.com.tw/news/china/331684.html,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12月1日。
(本文作者李永然律師為陸委會台商張老師,黃志國律師為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副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