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6-4191台商張老師月刊112年7月第287期》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李永然
台商面對中國大陸修正後自112年7月1日生效之《反間諜法》中,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數據、資料、物品」,究竟是指那些?非法持有前述文件等,究竟有何法律後果?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台商進入中國大陸,務必「入境問法」,切勿有違反中國大陸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
中國大陸於《反間諜法》第14條明文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獲得、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數據、資料、物品」,對於前述規定,大陸台商應注意以下兩點法律規定:
(一)、「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數據、資料、物品」究何所指?
依中國大陸《反間諜法實施細則》第17條規定,其乃指:
1、不應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攜帶、存放屬於該項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
2、可以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未經辦理手續,私自攜帶、留存屬於該項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
(二)、如果非法持有前述「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數據、資料、物品」,有何法律後果?
依中國大陸《反間諜法》第61條規定:非法獲取、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數據、資料、物品,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予以「警告」或裁處「十日以下行政拘留」(註1)。
上述的「警告」、「行政拘留」均屬「行政處罰」(註2),所謂「行政處罰」乃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參見大陸《行政處罰法》第2條)。如果台商面對前述行政處罰,而認為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卻做出違法的行政處罰時,受處分人可以依法救濟。
以上說明,供大陸台商參酌(本文作者為台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台商張老師)。
註1、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編:反間諜法學習問答,頁73,2023年5月第1版第1刷,法律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2、「行政處罰」的種類:1、警告、通報批評,2、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3、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4、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大陸《行政處罰法》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