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3-4337台商張老師月刊114年3月第307期》
李永然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台商張先生在中國大陸四川成都投資、做生意,遭到債務人倒債,而該張姓台商已向法院取得勝訴確定判決,欲進行強制執行時,卻發現該債務人的財產,包括廠房、設備、銀行帳戶,已遭其他債權人正在進行法院的強制執行,此時台商可否申請「參與分配」?如果可以,要如何申請?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台商可以「參與分配」,所謂「參與分配」,乃指在執行程序中,經申請執行人申請,人民法院根據已生效之確定金錢給付的法律文書,將被執行人之公民或其他組織的全部或主要財產查封,扣押或凍結後,「申請執行人」以外之其他對該同一債務人已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註1)的債權人,因該債務人(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在債務人的財產執行完畢前,申請加入已開始的執行程序,並將「執行所得」對各債權人清償的一種執行分配制度(註2)。
台商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提交「申請書」;且該「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及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並附上「執行依據」。又務必注意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09條)。
執行法院受理參與分配的申請,進而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將之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11條前段)。
如果被執行人的多項財產分別被不同法院查封,且符合「參與分配」的條件,又該如何執行分配呢?此必須分下述兩種情形處理:
1、各查封法院對適用參與分配意見一致的,由每項財產之在先查封法院各自的各自查封的財產進行分配;
2、各查封法院對適用參與分配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或涉及的法院較多,可由各查封法院的「共同上級法院」通過提級執行或指定執行,將所有案件管轄權集中至「一家法院」,由該法院處置財產並主持分配(註3)。
由以上說明可知台商如欲申請「參與分配」,涉及法律規定的相關程序且頗複雜,唯有瞭解並加以正確運用,方能有效地確保自身權益。又相關程序的救濟往往有「法定期間」的規定,台商也應遵守,方符法令規定(本文作者為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台商張老師)。
註1、「執行依據」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如:法院民事判決書,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之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等,參見上海法知特律師事務所編著:強制執行之實戰攻略,頁10,2016年8月第1版第1刷,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註2、沈志先主編:強制執行,頁252,2012年第1版第1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3、傅松苗、丁靈敏編著:民事執行實務難題梳理與析,頁101,2017年4月第1版第4刷,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