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3-4168台商張老師月刊112年4月第284期》
李永然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您好,我有一項發明向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主管部門申請「發明專利」(註1),經國家知識產權局主管部門審查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並取得「發明專利證書」;但卻因有人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專利復審委員會」對該「宣告專利無效的請求」,竟宣告作出專利權無效的決定,請問該如何救濟?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這位台商朋友,有以下兩點應認識並運用:
一、大陸台商對於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應進行司法救濟程序;按大陸《專利法》第46條第2款規定: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到「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註2)。
故大陸台商於進行上述救濟程序,應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起訴。
二、台商還有要了解的是倘不幸縱經訴訟,仍遭認定專利權無效確定時,究竟會發生何種法律效力?
經宣告確定無效的專利權,該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大陸《專利法》第47條第1款,所謂「視為自始即不存在」,乃指法律上認定該專利權從授權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即對專利權無效的宣告是有「溯及力」的。
不過前述情形,依大陸《專利法》第47條第2款訂有例外,即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轉讓合同」(註3),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為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則應當給予賠償(註4)。
以上說明,供大陸台商參考(本文作者為台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台商張老師)。
註1、「發明」不同於「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發明」乃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之新的技術方案。
註2、「訴訟第三人」乃指為保護自已的實體利益,參加他人之間業已開始之訴訟程序中的第三人;有第三人參加的訴訟,稱為「第三人訴訟」。參見齊樹潔主編:民事訴訟法,頁158,2013年7月第7版,廈門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3、專利權人可以自已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依大陸《專利法》第12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又依大陸《專利法》第10條第1款規定:專利權可以轉讓,轉讓應訂定「專利轉讓合同」。
註4、知識產權法典,頁186,2013年1月第3版,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