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大陸訂立遺囑有何限制?

台商在大陸訂立遺囑有何限制?

《112-01-4154商張老師月刊112年3月第283期》

李永然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台商甲在上海市經商,在中國大陸也有不少資產,包括房地產、銀行存款、汽車…等,基於自己年紀大了,想訂立一份與中國大陸財產有關的遺囑,這份遺囑於訂立時有何限制?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台商甲可以按大陸《民法典》第1133條訂立「遺囑」(註1),處分個人往生後的遺產,並且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基於「遺囑自由原則」,台商甲立遺囑時,可以:

(1)、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註2)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大陸《民法典》對於法定繼承人沒有類似「特留分」的規定,但對於法定繼承人中如有生活上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者,則應當予以照顧(大陸《民法典》第1130條第2款)。

(2)、自然人可以運用「遺囑」進行「遺贈」,即透過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個人」。

  針對上述「遺囑信託」,乃指立遺囑人於遺囑中載明將其全部財產或部分在死亡後信託於受託人,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遺囑中所定「受益人」或其他「特定目的」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所以其最大特點在於透過遺囑方式設立,而其「信託財產」為遺囑人死亡後留下遺產中的全部或一部分(註3)。

目前大陸《信託法》第8條前段中規定,設立信託要採用「書面」形式,其中包括運用「遺囑」;既然大陸《信託法》對於「遺囑信託」已做出規定,所以大陸《民法典》對於也容許立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內容,可以運用「遺囑信託」(註4)。

日後台商的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欲執行遺囑信託時,應一併注意大陸《信託法》中的相關規定。

(本文作者為台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陸委會台商張老師)

註1、所謂「立遺囑」乃指自然人生前依照法律規定預先處分其個人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並於其死亡後發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

註2、大陸《民法典》第1127條第1款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註3、徐衛著:遺囑信託制度構建研究,頁1,2014年10月第1版,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4、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編:民法典注釋本,頁645,2021年11月第12次印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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