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雇雙方對於勞動爭議法律救濟的應有認識

勞雇雙方對於勞動爭議法律救濟的應有認識

《114-04-4344幸運雜誌114年5月第180期》

李永然律師

一、勞動爭議逐年增加中

  雇主營運一企業往往須有勞工的協助,立法院為了強化保障勞工權益,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並由總統於民國73年7月30日公布施行;該法自公布施行後,又歷經20餘次修正。

  由於該法課予雇主相關義務,如有違反,則會引起勞資爭議,勞資爭議相關的法律責任,有些涉及「民事爭訟」,有些涉及「刑事爭訟」,更有些涉及「行政爭訟」;這些相關案件逐年遞增,因而不論雇主或勞工均須加強法律救濟的相關認識,筆者謹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勞動民事爭議的法律救濟

  首先因雇主與勞工間訂有「勞動契約」,雇主與勞工間的勞動契約如有違法終止,即生「違法解僱訴訟」,另外雇主對於勞工固然有指揮命令之權,但對於勞工的調動,仍須依法,倘違法調動,即生「違法調動訴訟」。再者,勞工對雇主有時會為給付加班費、退休金、資遣費、職業災害補償…等,而對雇主提告;反之,雇主也會對有些違反最低服務年限、保密義務、競業禁止之勞工的違約賠償訴訟。這些爭執可透過「調解」、

「訴訟」、「仲裁」等方式解決。

三、勞動刑事爭議的法律救濟

  其次《勞動基準法》於第十一章訂有「罰則」,相關罰則有「刑罰」的規定,也有「行政罰」的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該規定訂有「刑罰」,則構成「犯罪」;例如:

  1、雇主強暴、脅迫、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下同)75萬元以下罰金(參見《勞動基準法》第5條、第75條)。

   2、介入他人的「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45萬元以下罰金(參見《勞動基準法》第5條、第76條)。

   3、雇主對於已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而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勞工,竟強制其工作,將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參見《勞動基準法》第42條、第77條)。

  4、雇主僱用童工即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的工作,將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參見《勞動基準法》第44條第2項、第77條)。

  5、雇主對於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而不能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的勞工,強制其工作,將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參見《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3項、第77條)。

  其他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5條第1項、第47條、第48條或第64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97條也規定構成犯罪,而訂有「刑罰」。

四、勞動行政爭訟的法律救濟

再者,《勞動基準法》對於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科處「罰鍰」;「罰鍰」不同於「罰金」,前者屬於「行政罰」,後者則屬於「刑罰」(註2);《勞動基準法》中科處「罰鍰」,例如:

1、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未發給勞工「資遣費」,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仍按次處罰(參見《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78條第1項)。

2、雇主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註3)或賠償費用,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參見《勞動基準法》第26條、第78條第2項)。

3、雇主與勞工議定工資,而其工資低於「基本工資」(註4),處2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參見《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

4、拒絕、規避或阻擾「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參見《勞動基準法》第80條)。

其他尚有其他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行為,雇主將遭到行政罰。如果雇主對於前開行政罰無法接受時,則經於收到行政罰的通知「30天」內,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註5);又如訴願遭到駁回,如仍不服時,則可依《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註6),俾資救濟。

五、結語

綜上所述,勞資爭議確實逐年遞增,勞資雙方遇有爭議時,盡可能先行「協調」,倘若協調不成,不得已進入爭訟,則須注意相關法律規定,並遵行應進行的法律程序,方能做出正確有效的法律救濟。

註1、《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為主刑之一,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註2、違法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之行政罰的處罰時,適用《行政罰法》(參見《行政罰法》第1條)。

註3、所謂「違約金」乃以確保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由當事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不為適當之履行,所應支付之金錢。

註4、民國114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最低薪資)從新台幣(下同)27470元調升至28590元;至於基本時薪(最低時薪)從183元調升至190元。

註5、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法》第14條第1項)。

註6、提起行政訴訟,應提出「訴狀」,表明:(1)當事人;(2)起訴之聲明;(3)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參見《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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