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欲退休,其在受雇公司的「年資」,依法如何計算?

勞工欲退休,其在受雇公司的「年資」,依法如何計算?

《113-07-4284中華水電冷凍空調113年7月第211期中華水電冷凍空調》《勞資法律權益系列29》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

【案例】

  勞工甲受僱於大大冷凍空調公司,勞工甲因為年齡已逐日增長,同時家中母親年老多病,想退休返家照顧老母親,不知自已的「年資」是否符合「自請退休」?又如符合退休條件時,而自已又仍適用「勞退舊制」,如何計算退休金的年資?

【解析】

  按《勞動基準法》對於「退休」規定,有「自請退休」及「強制退休」之分;前者於該法第53條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1)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2)工作25年以上者;(3)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至於「強制退休」,《勞動基準法》於第54條規定: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1)年滿65歲者;(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工作者。

  依上開案例,勞工甲希望瞭解是否自已的「工作年資」是否符合自請退休?自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

  至於勞工甲的工作年資是否已經符合自請退休的條件?涉及「工作年資」的計算,其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57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註1)。

  另外勞工甲在大大冷凍空調公司受雇,如還有受同一雇主調動的工作年資,只要是基於雇主的意思,在同雇主有關事業單位的調動,則其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註2)。

  再者,如果有《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情形,即「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 「二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值此之故,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938號判決也判示:「上訴人以公司虧損為由,商得被上訴人同意,於七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遣被上訴人,隨即與被上訴人訂定新約,自七十五年元月起以臨時工按日計酬繼續僱用,自與勞動契約因故停止履行約,訂定新約無異,即在勞動基準法公布施行後,原審認被上訴人之退休年資應合併計算,且有該法第十條之適用,其適用法律並無不合」,此乃因《勞動基準法》第10條的立法本旨是在於保護勞工權益,避免雇主利用換約等方法,中斷勞工「年資」之權益(註3)。

  以上說明供勞工甲參酌運用。

註1、《勞動基準法》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同法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註2、參見林振賢著:勞動基準法譯論,頁336,民國88年2月8日初版,自刊本。

註3、參見陳金泉著:勞動訴訟實務,頁278,2020年9月一版一刷,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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