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在何種情形下可以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勞工在何種情形下可以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113-01-4237中華水電冷凍空調113年1月第205期勞資法律權益系列(16)》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

〔問題〕

    甲員工任職於A空調公司,從事水電管線技工的工作,甲員工因自己家中父母年老且罹患疾病,甲員工想離職回家孝養父母,甲員工可以向A空調公司請求「資遣費」嗎?如果不行,那究竟那些情形,勞工才可以向公司請求「資遣費」?

〔解析〕

    本案例中,甲員工因自己家中父母年老罹患疾病,離職返家照顧父母,屬於「自願離職」,公司依《勞動基準法》並無給付該離職勞工「資遣費」的義務。

    至於我國《勞動基準法》中規定雇主必須支付勞工「資遣費」,謹將該法中的規定臚列如下:

    1、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中之任一款(註1),如:雇主歇業或轉讓…等事由而對勞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此為「預告解僱」或「資遣解僱」,須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

    2、雇主在勞工「產假」或「職災醫療期間」,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且業經報「主管機關」核定,對該勞工解僱時,依《勞動基準法》第13條、第17條規定,也須給付勞工資遣費。

    3、勞工在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事由之一(註2),如: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的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等事由,勞工得不經預告而終止契約,此屬於「勞工被迫離職」(註3),勞工也可以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4、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勞工」外,「其餘勞工」遭到「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這些未被留用而遭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勞工,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20條、第17條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除《勞動基準法》中的上述規定外,其他如:《企業併購法》第17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等法律也有「資遣費」的規定,以上說明,供讀者參考(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1、《勞動基準法》第11條

註2、《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

註3、陳金泉著:勞動訴訟實務,頁262,2020年9月一版一刷,新學林出版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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