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5-4276幸運雜誌113年7月第170期》
李永然律師
一、刑事被告遭判決有罪確定,還有救濟的機會嗎?
刑事被告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後,面對法院法官的審理、判決,如遭到判決有罪,經上訴後,仍遭到駁回,最終判決有罪確定;倘若無法「易科罰金」,又未宣告「緩刑」時;刑事被告又認為自己被冤枉,法院判決違背法令,此時還能進行救濟嗎?筆者於執業律師,有些刑事被告面對此一情境,往往相當惶恐。
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有「非常上訴」的救濟程序,但實際運用時,卻相當困難;筆者謹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何謂「非常上訴」?
首先說明「非常上訴」的意義,其乃指「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於刑事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的審判有「違背法令」的情事時,而訴請「最高法院」予以撤銷糾正的特別救濟程序。目前《刑事訴訟法》規定於第六編(《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8條)。
按《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的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由上述規定可知提起非常上訴,僅得由「檢察總長」提起,「檢察總長」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唯一具有非常上訴的上訴權者;至於「刑事被告」如認為自己受到有罪的確定判決,而該判決的審判有「違背法令」情事時,僅能「聲請檢察總長」核提非常上訴(註1)。
三、非常上訴制度設置的目的
了解「非常上訴」的意義後,究竟《刑事訴訟法》設置「非常上訴制度」的目的為何?向來有以下三說:
(一)、統一法令解釋說:該說認為非常上訴的目的,乃專為糾正原確定判決適用法令的錯誤,藉以統一法令的解釋與適用。
(二)、純為保護刑事被告利益說:該說認為非常上訴的目的,乃純為保護被告利益而設,必須違背法令的確定判決被告不利時,方得提起,且其判決效力當然及於被告。
(三)、折衷說:該說認為非常上訴除為糾正原確定判決適用法令,而撤銷原判決,並更為審判時,其改判效力的利益及於被告,立法意旨兼為「保障被告」而設。
以上三說,目前我國學者通說採「折衷說」的見解(註2)。
四、如何進行非常上訴的程序?
再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43條規定,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刑事庭。所以,刑事被告如欲透過「非常上訴」程序救濟,必須經以下兩階段:
(1)、先以「刑聲請狀」向「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出;
(2)、如檢察總長認為刑事確定判決確實有「違背法令」時,再由「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刑事庭提出「非常上訴書」。
最高法院刑事庭接受「非常上訴書」後,進行審理,審理時:(1)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44條);(2)最高法院的「調查」,原則上以「非常上訴所指摘的事項」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5條第1項)。
最高法院經審理後,如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註3),即以「判決」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46條);如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即分別為下列判決:
(1)、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的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又有前述但書之情形,則最高法院非常上訴的判決,其效力及於被告(《刑事訴訟法》第448條)。
(2)、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2款)。
五、何謂原確定判決之審判「違背法令」?
又非常上訴係針對原確定案件審判「違背法令」,所謂審判違背法令,包括判決本身違背法令及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但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須足以影響判決始得提起(註4)。足見原確定判決的審判程序或其判決的援用法令,與原判決當時應適用的法令有所違背,或判決前所 行的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均包括在內。
六、結語
綜上所述,刑事被告面對有罪的確定判決,想利用「非常上訴」程序進行救濟,可謂相當不容易;所以,進行時應事先仔細研究,切勿貿然急就章進行,方能避免徒勞而無功!
註1、朱石炎著:刑事訴訟法論,頁552,2015年8月修訂五版一刷,三民書局
發行。
註2、李春福著:非常上訴制度之研究,頁26~27,2014年4月一版一刷,自刊
本。
註3、遭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而判決駁回者:如:「見解變更不得作為非常上訴
理由」、「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非屬審判期日應行調查的證據,而未為
調查」等。參見李春福著:非常上訴制度之研究,頁211~214。
註4、林國賢、李春福合著:刑事訴訟法論,頁630,李春福出版,2006年1月
初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