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可以用「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嗎?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可以用「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嗎?

《111-06-4092投資情報111年6月第246期》

李永然律師、翁呈瑋律師

  某一公開發行之科技公司市場派為迅速取得經營權,透過董事會臨時動議提案解任董事長,而原董事長不甘其喪失董座地位,仍對外向全體股東及公司客戶聲明該次董事會臨時動議違法無效,自己仍為該公司董事長,並另行向法院起訴主張該次臨時動議的決議無效。有鑑於公開發行公司董座紛爭、經營權爭奪的情形並非少見,此一「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是否合法?又目前的現行規定將來是否會修改?

  • 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的過往見解:
  • 針對上開「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之爭議,起於經濟部94年8月2日經商字第09402105990號函稱:「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董事長之選任,係屬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之職權,雖其解任方式,公司法並無明文,若非章程另有規定,自仍以由原選任之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為之」。
  • 此外,經濟部97年7月15日經商字第09702082340號函釋亦稱:「按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董事長之選任,係屬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之職權,雖其解任方式,公司法並無明文,若非章程另有規定,自仍以由原選任之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為之(本部94年8月2日經商字第09402105990號函釋參照)。至董事會以臨時動議解任及選任董事長,公司法尚無限制規定」。
  • 基於上開實務觀點,經濟部的態度似可解釋為「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並無違反《公司法》規定可言,也因此近年仍有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判決採取相同見解,認為雖然公司透過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然該議案的決議方式如未違反「公司章程」或法律規定,故難以認為決議「無效」。
  • 上開經濟部認為「法律並未明文禁止透過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的函釋,無疑使公司經營權爭奪方式變得更加放寬。就其結果而言,自然將導致部分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在經營權爭奪過程中陷入「市場派」與「公司派」的雙頭馬車,似無助於透過程序進行有效的「公司治理」,更將影響廣大股東權益。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的修法方向與觀察:
  • 為解決上開經營權爭奪所導致的公司治理爭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近期已公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7條及第19條條文修正草案」,其於修正草案內明定:「一、董事會重要討論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修正草案第3條第4項);二、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應提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討論(修正草案第7條 、第19條)」。
  • 從本次修正草案的條文觀察,可知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態度已明顯傾向使公司董事「決策前」應有充分的資訊及時間評估,反對將解任董事長此一重大「公司經營事項」透過董事會「臨時動議」表決,因此直接明訂董事長的選任或解任應提交「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討論,而不得以「臨時動議」進行突襲,若執意以「臨時動議」解任董事,即可能遭法院認定為其決議屬於「無效」。
  • 此外,本次修正草案條文甚至進一步刪除了該辦法第3條原先存在「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的例外規定。實則,修正草案條文已將公司經營權爭奪過程中所有可能利用的「例外狀態藉口」一次性地排除,也因此市場派更不可能於董事會先以任何理由行使「臨時動議」解任現任董事長,再於當次會議透過第二次的「臨時動議」,當場選任新董事長。顯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無論是市場派或公司派,均應以正當、穩定的方式進行董事會程序,以免公司經營產生「突襲性」的動盪;然而,此部分是否將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在發生各種「緊急情況」後無法迅速以臨時動議處理公司迫切的問題,尚有待修正條文通過後再觀察各公司實際運作的情形。
  • 再者,若公開發行公司現行的章程已允許「得以臨時動議」方式解任董事長,未來如果《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修正草案通過時,則章程規定江與「辦法」中第3條第4項規定的意旨相悖;而《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及同項第9款規定「違反主管機關訂定之董事會議事規範、辦法者,得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應可得知公司章程與其規範意旨相悖時,亦可能遭受主管機關裁罰,故公司未來應注意此一修法動向,一旦通過,則公司章程、議事辦法等規定亦應配合修改。
  • 結語:
  • 綜上所述,如本次《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修正草案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市場派恐難再透過「臨時動議」的方式解任現任董事長,而需回歸正常董事會提案進行爭奪,避免公司經營產生「突襲性」的動盪,倘若執意以臨時動議解任董事,即有可能遭法院認定為「其決議無效」,若公司章程允許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亦可能遭主管機關裁處罰鍰。
  • 此外,本次修正草案刪除了原先存在「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的例外規定,使「涉及公司經營之重大事項(即同辦法第7條第1項各款)」一概不得以「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以臨時動議提出;然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在發生各種「緊急情況」後是否因此無法迅速以臨時動議處理迫切的問題,尚有待修正條文通過後再進行觀察運作情形(本文作者均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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