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關閉部分廠區而資遣員工時,應遵循《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

公司因關閉部分廠區而資遣員工時,應遵循《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

《115-06-4431中華水電冷凍空調115年6月第234期》《勞資法律權益系列(65)》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谷逸晨律師

【案例】

A公司因近期國際局勢而導致持續虧損,整體業務規模不斷萎縮,A公司已無力維持原本甲、乙兩工廠之運營。因此,A公司決議關閉效能較差之乙工廠,資遣乙工廠全數員工,藉此希望遏止虧損擴大,避免A公司走向倒閉的結果。試問,A公司除應依照《勞動基準法》辦理資遣事宜外,尚須注意哪些重要法令?

【解析】

關於資遣勞工必須遵循《勞動基準法》等規定,已為企業主所熟知。然而,為保障勞工「工作權」及調和雇主「經營權」,避免因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致勞工權益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並維護社會安定,我國尚訂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以令企業主於大量解雇勞工時依循辦理資遣事宜。
根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規定,所謂「大量解僱勞工」必須按照事業單位同一廠場之解僱比例認定: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八十人。
五、同一事業單位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二百人或單日逾一百人。
若符合前述「大量解僱」之情形,企業必須依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等規定,擬具「解僱計畫」,並於符合前述同法第2條大量解僱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若事業單位違反之通知或公告規定,主管機關得處其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通知或公告揭示,並得連續處罰。
根據以上之說明,A公司擬關閉乙工廠,除必須合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等規定,依法辦理資遣外。倘若乙工廠之員工人數及解僱人數比例符合前述《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所定「大量解僱」之定義時,尚必須遵從《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程序與規定,以免遭到主管機關之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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