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投資型保險」?

何謂「投資型保險」?

《115-09-4448幸運雜誌115年10月第197期》

李永然

  筆者最近談家族傳承時,常在探討運用「保險」協助家族資產傳承規定,然而保險有人壽保險、投資型保險、儲蓄型保險、年金保險…等,各種名稱琳琅滿目,令人眼花撩亂。筆者所著之「家族傳承與繼承權益司法實務」第二篇「保險傳承與規劃」(註1),讀者可以參閱;而本文筆者只想針對「投資型保險」介紹。因為有些人只知道買保險的必要,但卻因為欠缺將「保險知識與理財知識」結合,導致犯了錯誤,其實現代人一定要了解金錢運作的法則及「保險」是整體「理財」的一環節,並為全方位考量,這樣較不會犯錯(註2)。

    買保險要先了解自已的風險,需求、保險種類、資金能力、投保重點及保單內容,且不能過度「保險業務員」,這樣才不會犯錯;筆者礙於篇幅,本文就來介紹「投資型保險」。

一、何謂「投資型保險」?

首先探討投資型保險商品,這是指「保險人」將「要保人」所繳的「保險費」,依約定方式扣除保險人各項費用後的餘額,依要保人同意或指定的投資方式,置於「專設帳簿」中,而由「要保人」承擔全部或部分風險的「人壽保險」(註3)。這種保險的特性有三,即:(1)透過費用揭露,使保單成本結構透明化;(2)要保人須自負保單的投資風險及利率風險;(3)此種商品以「分離帳戶」方式,即分「一般帳戶」與「專設帳簿」進行管理。

二、投資型保險有那些種類?

其次談到投資型保險商品的種類,其主要可分為三種:

(1)、變額保險(variable life insurance):

這種保單的準備金投資於普通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其價值依證券市場價格而變動,隨投資價值增加或跌落,而調整保單面額;但若干保單規定「最低的死亡給付」不得小於原來的面額。

(2)、變額不能保險(variable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

這種保單結合「變額壽險」與「萬能壽險」的特性;「變額保險」的特性是要保人可以自由選擇投資標的、自負投資風險、需按時繳交保費、給付由投資績效決定;而「萬能保險」的特性,為要保人可彈性繳交保費、調整給付,由保險人進行投資無須負擔投資風險(註4)。此種保單將兩者結合,讓要保人既可以滿足投資理財的需求,還可以彈性調整保費與給付。

(3)、變額年金:

這種保單是「保單現金價值」與「保險給付額度」會隨著「投資標的績效」變動的投資型年金契約。

三、我國《保險法》如何規範「投資型保險」?

  瞭解「投資型保險」、「投資型保險商品種類」後,接著談到我國《保險法》及其相關法令如何規範「投資型保險」?按《保險法》第123條第2項(註5),同法第146條第5項(註6)均有提到「投資型保險」專有名詞;因而《保險法施行細則》於第14條規定:《保險法》第123條第2項第146條第5項所稱的「投資型保險」,乃指「保險人」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依約定方式扣保險人各項費用,並依其同意或指定的投資分配方式,置於「專設帳簿」中,而由要保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的「人身保險」。

  針對「投資型保險」,金管會特頒《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訂立「投資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就「要保人」或「受益人」投資權益的保護,須依《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記載相關條文。

因而投保這類型保險應注意下列規定:

1、《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2、行政院金管會108.12.30金管保壽字第1080439731號函所頒之「投資型保險」示範條款;

3、《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原則》

四、結語

    綜上所述,投資理財與人生風險控制是人生的一件大事,但部分台灣民眾往往便宜行事,忽略了自身權益的保障,就以購買「保險」為例,往往只知其重要,卻因未深入瞭解,只聽保險業務員介紹,造成購買保單錯誤之事時有所聞;筆者為讓更多人認識「保險」的種類,謹提供本文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家族傳承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註1、李永然、李廷鈞合著:家族傳承與繼承權益司法實務,頁74~102,民國115年7月第3版,永然文化公司出版。

註2、關又上著:阿甘的保險寶典,頁283~290,2025年11月第1版,萬化企業出版,本書作者歸納出台灣投保人常犯的十種錯誤。

註3、李珍穎等編著:人身保險兼顧理財與保障,頁9,2024年12月初版二刷,五南公司出版。

註4、陳森松等著:人身風險管理與保險,頁176,2024年10月初版修訂版,華泰文化公司出版。

註5、《保險法》第123條第2項條文: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註6、《保險法》第146條第5項條文: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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