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情形政府會主導都市更新?

何種情形政府會主導都市更新?

作者:李永然律師

《109-12-3931黎明會訊110年1-3月第83期》

一、目前台灣「危老」、「都更」正夯:

台灣都會區的老舊房屋很多,每當地震一來,民眾就擔心自已的老舊房屋,因耐震力不足而倒塌,致生人命、身體、財物之損失。政府為落實人民之「居住權」的保障,除大力推動「都市更新」外,近年來又有「危老重建」;導致目前報章雜誌、媒體、網路,常見「危老」、「都更」的報導或探討。「都市更新」有「自辦都市更新」及「政府主導都市更新」之分;而自辦都市更新又有「自主都市更新」(組織都市更新會)、「委託實施者」實施…等之不同。
在《都市更新條例》第三章有「政府主導都市更新」規定,筆者擬藉本文說明何種情形政府會主導都市更新?

二、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就是「公辦都更」:

首先「政府主導都市更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經劃定或變更實施都市更新的地區,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採下列方式之一,免擬具「事業概要」,並依第32條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一、自行實行或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者實施;
二、同意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
  上述的「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即為「公辦都市更新」,台北市政府為此還訂定《台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

三、何種情形政府會主導都市更新?

再者,《都市更新條例》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大幅修正,該修正條文並由總統於民國108年1月30日公布,依該條例第46條第4項規定:經劃定或變更應實施更新的地區,於本條例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修正的條文施行(註1)後擬報核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範圍內的「公有土地」面積或比率達「一定規模」以上者,除有「特殊原因」外,應依第12條第1項規定方式之一辦理。其「一定規模及特殊原因」,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為此內政部也依前述規定,於民國108年6月21日頒布《內政部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4項規定訂定一定規模及特殊原因》,謹簡述如下:
(一)、公有土地面積一定規模:乃指土地面積(註2)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且面積比率達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百分之五十以上,此時即應由政府主導都市更新。
(二)、但有下列特殊原因,則不必由政府主導,包括:
(1)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評估公私有土地混雜不易整合,建議內政部免由政府主導都市更新;
(2)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評估公有土地被占用情形排除困難,建議免由政府主導都市更新;
(3)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委託專責法人或專業機構評估,建議不適宜由政府主導都市更新者。

四、結語

「公辦都市更新」與「自辦都市更新」在更新程序上仍有不同,民眾如有自已所有不動產(土地、建築物)在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且也決定由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時,仍應注意相關,俾保自身權益!

註1、民國107年12月28日修正通過的《都市更新條例》,自民國108年2月1日起正式生效。
註2、在此所定「面積」,不包括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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