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隔離防疫,其相關給薪、給假及防疫補償與抵稅規定的注意事項

企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隔離防疫,其相關給薪、給假及防疫補償與抵稅規定的注意事項

作者:李永然律師、盧孟蔚律師

《109-03-3841投資情報109年04月第221期第76-77頁》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俗稱武漢肺炎)疫情所造成全國人民健康、產業經濟營運及公共醫療衛生的重大衝擊,我國立法院業於民國(下同)109年2月25日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殊肺炎防治及紓困條例》)提出相關紓困、振興措施,以確保國人健康及產業經濟穩定,其立法重點包括:對醫事人員及防治工作者之補助及津貼(第2條)、隔離、檢疫之相關給薪、給假及防疫補償與抵稅規定(第3條、第4條)、徵用、調用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及原物料(第5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之權限及相關防疫規定(第7條、第8條)、企業紓困與振興措施(第9條)、相關罰則(第12條至第16條)等,共19條條文規定,本文則特別針對隔離、檢疫之相關給薪、給假及防疫補償與抵稅規定(第3條、第4條)予以分別說明如下:

一、防疫隔離補償(第3條)

(一)依《特殊肺炎防治及紓困條例》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各級衛生主管機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隔離者、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前項防疫補償之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為此衛生福利部訂定109年3月10日衛授疾字第1090100459號令發布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註1)(以下簡稱補償辦法)則係依《特殊肺炎防治及紓困條例》第3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關於第1項防疫補償發給之對象、資格條件、方式、金額、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則依補償辦法規定,適用防疫隔離補償者包括,居家隔離者、居家檢疫者、集中隔離者、集中檢疫者,以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的家屬。所謂「生活不能自理者」,包括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的失能者、持有診斷證明書的失智者、國小學童或未滿12歲兒童、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專前3年級的身心障礙者、所聘外籍看護工經醫師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需由家屬照顧者等(補償辦法第2條)情形。若民眾因武漢肺炎居家隔離、檢疫及家屬請假照顧或無法從事工作者,則每人按日發放補償金新台幣1000元(補償辦法第4條),14天最多可領1萬4000元,但有支薪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則不得重複領取(補償辦法第3條第1項),而且照顧者也以每天1人為限(補償辦法第3條第3項)。至於防疫補償申請作業共分二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將於109年3月23日正式上線開放受理申請受隔離檢疫者之防疫補償,第二階段則預計於3月31日受理照顧者之防疫補償申請,衛生福利部亦將於近期將公告申請相關細部規定及受理窗口(註2)。

二、防疫隔離假(第3條第3項)

(一)依《特殊肺炎防治及紓困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同。」。

(二)因此如員工請防疫隔離假時,而雇主藉此扣發全勤獎金,將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之工資未全額給付,而受《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罰;如雇主藉此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或事假,將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而受《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或第3款規定處罰,此等處罰皆係「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因此雇主不可不慎以免觸法。

三、防疫給薪獎勵優惠(第4條)─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等相關假別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註3)

(一)依《特殊肺炎防治及紓困條例》第4條規定:「Ⅰ、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其給付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亦同。Ⅱ、前項給付員工之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適用前項規定。Ⅲ、第一項請假期間、員工、給付薪資金額範圍、所得額範圍及減除方式、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並會商相關機關定之。」。因此為提高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其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給付薪資誘因,並使其積極參與防疫,故機關、事業單位給付員工請防疫隔離假期間的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的百分之兩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之租稅措施(第4條),適用期間則為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止(第19條第1項)。

(二)復依109年3月1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90100465號令及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904530540號會銜訂定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減除辦法》(註4)則特別就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抵稅等相關規定表示,申請適用防疫隔離假薪資加倍減除,應在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除依財政部規定格式填報外,並應檢附薪資金額證明、假單、請假紀錄、衛生主管機關開立的居家隔離通知書、居家檢疫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等。

四、結語

隨著世界各地疫情蔓延,已嚴重衝擊民眾的日常生活,並對許多產業、事業陸續發生營運困難,政府為強化防疫作為,促使相關防疫物資即時到位,並使民眾、事業配合政府防疫措施,履行居家隔離、居家檢疫,並使民眾任職的機構給予防疫隔離假,而使未能支薪進行防疫隔離假的民眾得申請補償,而營利事業若給付該民眾於防疫隔離假請假期間之薪資,亦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一定金額等租稅措施,更為紓緩產業因本次疫情所受之損失及營運困難,提供企業紓困與振興措施,以降低防疫期間無法避免的損失,以使舉國上下能共體時艱,更有信心面對此次疫情對我國之影響與衝擊(本文作者均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註釋:
‧註1:參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衛生福利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https://www.mohw.gov.tw/cp-4677-51985-1.html,最後瀏覽日:2020年3月15日。
‧註2:參見《因COVID-19受隔離、檢疫者及其照顧者將發給每人每日防疫補償金新臺幣1,000元》,衛生福利部109-03-11焦點新聞,https://www.mohw.gov.tw/cp-4634-51913-1.html ,最後瀏覽日:2020年3月15日。
‧註3:參見《防疫隔離假給薪 加倍抵稅》,經濟日報2020-03-12,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4407437,最後瀏覽日:2020年3月15日。
‧註4:參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cdc.gov.tw/File/Get/sqrAKrJg_Uq8Ki5B0HtO3g?path=rAONh0nv1Rtju1inhDyL2ZrH7XICxl5Gl8k84MGn9geCqcSoV35BuggWld7Y6SDv4Os5ZCKamHypHHGJbGGhoA&name=HZPcgYHRkLcNPI_24znfQXP68jaUhlMUmz_0vhUHXPxn4DpbOSOgWMPIQTT0Wo3ZoeFc6yRWbuB5QqhJR0PA5d1I2mq2Dt43fIqdNyA6jIg&download=sqrAKrJg_Uq8Ki5B0HtO3g,最後瀏覽日: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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