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利用他人著作,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企業利用他人著作,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作者:李永然律師

《108-12-3800中華水電冷凍空調108年12月第156期第38-39頁工程界必備的法律問題-智慧財產權(124)》

問題:
甲公司想運用李乙所擁有的著作財產權,甲公司針對乙的著作財產權是否仍享有著作權,應注意那些問題?

解析:
企業如要利用他人著作的必要,則必須注意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是否屆滿?由於著作財產權有「存續期限」,其期限屆滿,則該著作權消滅,任何人即得利用該著作,所以了解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限自有必要。關於此一問題,宜注意以下三點:

  1.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但有下述例外:
    1. )法人為著作人的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參見《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
    2. )攝影、視聽、錄音、電腦程式及表演的著作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參見《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
  2. 著作財產權的讓與對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不生影響(參見內政部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一一六七三號函)。
  3. 著作財產權消滅的著作,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參見《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

其次應注意受讓著作財產權或獲得授權如欲利用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權的著作,可利用著作財產權的「讓與」或「授權」,現分述如下:

  1. 讓與: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Ⅰ、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Ⅱ、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而著作財產權的讓與,係著作財產權主體變更的準物權契約,為處分行為的一種(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一號判決)。
  2. 授權:著作財產權的授權有「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之分,非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得授權多人,不受限制:專屬授權,則係獨占的許諾,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就同一內容更授權第三人。所以,進行授權還須注意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即:「Ⅰ、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Ⅲ、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註)。

二十一世紀為一「知識經濟的時代」,重視智慧財產權已成為一不可遏阻的趨勢,企業經營者也須有此一覺醒,面對他人的著作絕不輕忽,深信必可避免無謂的麻煩!

註:參見李永然律師、洪菁黛律師合著:著作權法與你,頁128~135,2000年十二月一日出版,永然文化公司出版。

文章標籤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