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1-4315有緣人月刊113年12月第336期》
李永然律師
一、進公部門當公務員,要有福國利民的「利他心」
目前台灣經商創業的環境已大不如前,很多行業目前都被「大財團」介入,想獨力創業在當前競爭激烈的環境,與往昔相較較為不易;因而不少人更想投身進入政府(中央或部門)機會去謀公職,甚至「國營事業」也是很多人謀職時爭相爭取的對象;不然就是透過選舉,成為縣市地方政府首長。
進入政府部門、國營事業謀職或擔任地方父母官,固然得以保飯碗,甚至還有不錯的發展,這時候一定要心存「感恩」;因為進入這些單位拿到的薪資報酬,甚至退休俸…等,都是「全民」納稅的血汗錢,可謂「民脂民膏」。在職務上一定要保持正確的心態,就是要「福國利民、利益眾生」,如果如存有此種「正知、正見、正念」的正確心態及意念,加上「正語、正業、正命、正勤」的正確言行及生活(註1),就掌握到「公門好修行」的精髓,其實人生能夠「利他」,才能真正的「利己」。佛法強調修行時,必須「發菩提心,從事利他的菩薩行」。
明朝袁了凡於<了凡四訓>中提到雲谷禪師向其開示:「積善可以改變命運」,並提到運用「功過格」,令袁了凡將所行之事,逐日登記,袁了凡也深切理解「公門確實好修行」,且積善之家,必有餘慶。
二、公務員貪污受賄、圖利必將禍害自己,甚及延及子孫
然現實社會中,卻有些人入了「公門」,竟然想利用職務上的機會,歛財、賣官、收受賄賂、圖利他人…等人,其結果反而是危害自已,毀了一生,甚至身繫囹圄。筆者願藉本文,先提出幾個案例,並剖析相關法律責任,再針對入公門的修行之道,提出一些淺見。
【案例一】前苗栗苑裡劉鎮長收賄8百萬元,被苗栗檢方提起公訴
民國113年9月25日自由時報報導:苗栗縣前苑裡劉鎮長於任內涉及苑裡鎮公所納骨櫃增設工程「綁標」收賄新台幣8百萬元,劉前鎮長於偵查中繳回犯罪所得8百萬元(註2),台灣苗栗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公務員洩密罪將劉前鎮長提起公訴(註3)。
【案例二】警察勾結詐團詐騙一億三千萬元,被雲林檢方提起公訴
民國113年9月25日聯合報報導:高雄市林園分局陳姓警員介紹同分局洪姓偵查佐,認識陳姓警員從事詐騙集團車手的胞弟,「陳姓、洪姓」兩位警察涉替「車手集團」與境外機房牽線,教導警察辦案方式、打探偵查進度及查詢「個人資料」,從贓款收成,台灣雲林地檢署依《刑法》詐欺罪、《組織犯罪條例》公務員包庇組織犯罪(註4),起訴洪姓、陳姓兩位警員及其他詐團人員共33人(註5)。
由上述兩個案例,可見案例一的苑裡鎮劉前鎮長及案例二的陳姓、洪姓兩位員警,業已身敗名裂,即將面臨刑事庭法官的刑事裁判,一旦判決有罪確定,除面臨被追繳沒收的「犯罪所得」,更將入監服刑,失其人身自由。
筆者再奉勸擔任公務員者務必抱持「公門好修行」的心態,依《公務員服務法》的精神,依法從事公務,為民設想造福民眾福祉地去「利他」,避免自私自利,違法亂紀,致身觸法網,鎯鐺入獄而「自害」。
三、結語
除上所述,公務員因有「權力」在握,有些民眾或生意人常會運用「財物」、「酒色」進行引誘、賄賂;《佛說八大人覺經》於「第二覺知」提到:多欲為苦,生死疲勞,從「貪欲」起;少欲無為,身心自在。《梁皇寶懺》中也提到:「…從無始生死以來,至于今日,以身惡業因緣,於惡道中,備起怨結,或以瞋恚,或以貪愛,或以愚痴,從三毒根,造十惡行…」,其中「為錢財,偷盜他財,以自供給」;同時「酒」令人智昏,「色」令人目盲,公務員也要一併注意酒色的誘引,才不會因「貪汙受賄圖利」而誤入歧途,導致毀了名節及法身慧命。
註1、佛法中有「八正道」,認為其可使眾生永斷苦集煩惱,證得涅槃的聖賢境
界,又稱「八聖道」;即正見、正思、正語、正業、正命、正勤、正念、
正定。
註2、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規定,犯貪污罪於偵查中繳回「犯罪所得」,
可獲減輕或免除其刑。
註3、張勳騰撰:「前苑裡鎮長劉○○ 收賄8百萬起訴」乙文,載民國113年9
月25日自由時報A10版。
註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明知
為「犯罪組織」有據予以包庇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註5、蔡維斌撰:「警勾結詐團騙1.3億」乙文,載民國113年9月25日聯合報
A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