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0-4128有緣人月刊111年11月第311期》
李永然律師
古人有云:「萬惡淫為首,百善孝為先」,人如好淫慾,除了影響婚姻,有時還會招惹官司。目前社會上有些人身上有錢,已經結婚,還要在外養小三,拈花惹草,雖然目前《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已經除罪化;但仍然還可能會影響夫妻間的感情。
另外有些好淫慾者,喜歡拍異性的「裸照」,這也會為招惹刑事官司,甚至還有牢獄之災,實際上也有不少案例!筆者謹先舉兩個案例。
【案例一】誘少女拍裸照,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民國111年8月5日聯合報B版刊載:有一林姓準碩士冒用他人相片,誘騙81名少女、女童拍「裸照」,最高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林姓準碩士「九十個罪」確定,其中有八十一個罪不得易科罰金,經裁定須入監服刑有期徒刑6年;其餘九個罪則得易科罰金(註1)。
【案例二】透過送寶物、陪玩等方式,誘4女童傳不雅照
民國111年7月18日聯合報A12版刊載:有一翁姓男子,透過「賽車遊戲」認識4名12歲以下女童,翁姓男子竟然藉送寶物、陪玩、交往等方式,要求這些女童拍攝「不雅照片、影片」,遭家屬報案,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翁姓男子有期徒刑5年(註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是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的「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而制定。所謂「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是指下列行為之一:
1、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
2、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的行為,以供人觀覽;
3、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的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4、使兒童或少年坐枱陪酒或涉及色情的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對於兒童或少年為上述「性剝削」的行為,於《兒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條例》中分別訂有罰則。例如:滿18歲以上的人竟然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為「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也構成犯罪,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本文中的兩則案例是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的圖畫、影片、照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個罪相當重,涉及該罪時,恐會有「牢獄之災」!
由上述兩則案例及說明,吾人須興起「恐怖心」,在個人的修行中,如受持「五戒」,「戒淫」是其中之一,人在「欲界」,「淫慾」是生死根本,先斷淫,方能不隨其「生死相續」。《佛說四十二章經》中有云:「…愛欲莫甚於色,色之為欲,其大無外」,由此足見「戒淫」的重要!
生活中,對於異性應安住「正念」,正如《佛說四十二章經》所言「…想其老者如母,長者如姊,少者如妹,稚者如子;生度脫心,息滅惡念」。案例中的林姓、翁姓被告對於「少女」、「兒童」,未能安住「正念」,淫心作崇,導致做了國法所不容的犯行,摧殘國家社會「幼苗」的淫行,牢獄之災的惡業果報現前(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註1、林孟潔撰「誘少女拍裸照 準碩士生關6年」乙文,載民國111年8月5日聯合報B版。
註2、楊湛華撰「送虛寶誘4女童傳不雅照 判5年」乙文,載民國111年7月18日聯合報A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