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如何針對不動產進行民事強制執行?

中國大陸如何針對不動產進行民事強制執行?

《113-07-4288月旦會計實務研究2024年10月82期》

李永然律師

一、在中國大陸強制執行,「不動產」是重要之可供執行財產

  台商在中國大陸經商、投資,面對欠債之債務人。想要實現債權,往往要經過一番法律程序之折騰。台商對其債務人於取得「執行根據」後,還須進行法院之強制執行程序,執行程序中進行執行調查,其方式有三:(1)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2)被執行人「財產」申報,(3)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

  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依職權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也須於「報告財產令」所載明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書面」報告下列財產:(1)收入、銀行存款、現金、理財產品、有價證券;(2)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3)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4)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份額、信託受益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性權利;(5)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第1款)。

  在上述「財產」中,實務上常針對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筆者擬就「不動產」強制執行進行探討。

二、進行民事執行必須有「執行根據」:

    首先談「執行根據」,因大陸台商進行民事執行,必須有「執行根據」;在此所稱的「執行根據」,即當事人據以申請和「人民法院」據以採取執行措施的各種生效法律文書;台灣稱之為「執行名義」。

    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5條規定:「Ⅰ、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Ⅱ、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然究竟那些生效的法律文書可以做為「執行根據」?依前述規定,主要分成以下四類:

1、判決與裁定: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款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調解書及其他法律文書,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2款)。

3、仲裁裁決:對依法設立之「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款)。

4、強制執行公證文書: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大陸《公證法》第37條第1款),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款)(註1)。

三、如何運用在法院勝訴之確定判決,申請強制執行?

  依上所述,強制執行需有「執行根據」,茲先以「法院勝訴之確定判決」做為「執行根據」為例,說明強制執行申請的程序。

    關於強制執行,大陸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大陸《民事訴訟法》

於2021年間及2023年間均有修正;所以,大陸台商進行強制執行,則須適用最

新修正的規定。大陸強制執行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3編「執行程序」,謹

分述如下:

    (一)、強制執行的申請

    大陸台商於進行強制執行的時候,首須注意執行開始的程序,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程序的開始分成「申請執行」及「移送執行」。後者是指人民法院製作的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由審理該案的審判人員依「職權」直接交付「執行機構」強制執行的行為;此為執行程序啟動的特殊方式(註2)。

    至於一般是「申請執行」;乃指根據生效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因義務人逾期拒不履行義務,為實現其合法權利,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院強制執行,從而實現其權利的行為(註3)。

    (二)、申請執行的程序

    其次大陸台商於申請執行,原則上應提出「申請執行書」,而於「申請執行書」內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之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另應檢附下列文件:(1)生效法律文書副本;(2)申請執行人的身分證明;(3)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4)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明。

    而台商於申請執行,尚須注意「執行期間」的規定,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50條規定:「   I、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II、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算。」;足見大陸的「執行期間」是有「二年」執行時效的規定,大陸台商務必注意。

四、如何運用勝訴的仲裁裁決,申請強制執行?

  又如前所述,「勝訴的仲裁裁決」也可以做為「執行根據」,茲再以此為例,說明強制執行申請的程序。透過「仲裁」解決私權爭執,不同於法院「訴訟」,前者採用一次性裁決,至於後者則尚有上訴救濟程序的適用,這是兩者間最大的不同。所以,仲裁自具有快速解決爭議的優點。

  至於取得「勝訴之仲裁裁決」後,進而對拒不履行之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謹分述如下:

  由於敗訴的債務人有履行仲裁裁決內容的義務,如拒不履行時,大陸台商可以依照大陸《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參見大陸《仲裁法》第62條)。

    中國大陸之仲裁機構不論其是否「涉外」,所為之仲裁裁決均可作為「執行根據」,此由下述兩項規定即可明白:

  1、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款)。

  2、經大陸「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參見《民事訴訟法》第290條後段)。

  (一)、申請強制執行應準備那些文件?

    大陸台商所獲得勝訴之仲裁裁決既可作為「執行根據」,申請強制執行究竟要準備那些文件材料與立案所需的文件,其主要有:

  1、強制執行申請書:做為「申請人」的大陸台商應於申請書內載明雙方當事人的相關資料(如: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等。

  2、生效的法律文書:

    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61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權利義務主體明確;(2)給付內容明確。法律文書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

    台商依仲裁裁決申請執行,自應提出「仲裁裁決書」外,還應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部分”執行的申請和移送”的相關規定,同時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註4)。

  3、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4、其他材料:如被執行人之財產的線索訊息、工商註冊信息等,俾便法院採取執行措施。

    由以上說明,可知大陸台商可以將勝訴的仲裁裁決向有管轄權的大陸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所以,仲裁裁決打算進行強制執行,還須符合法定條件,具體而言,即:

  1、債務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內容;

  2、此一執行應由當事人自行提出申請,經當事人申請後,法院才可以啟動執行程序。

  3、當事人申請執行應當符合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

  4、申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註5)。

五、不動產的執行程序及注意事項

  瞭解「執行根據」及強制執行的申請後,如果台商針對債務人之財產中的「不動產」,其強制執行程序謹分述如下:

(一) 、查封:台商既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於立案後,啟動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對債務人不動產的「查封」,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而前述的「查封」乃屬於「執行措施」。

  「查封」的法律意義,乃指人民法院對相關當事人的不動產通知不動產登記機關協助「查封登記」;加貼「封條」、張貼「公告」或以其他適當方法,禁止相關人員處分該財產的「執行措施」,對於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建築物,人民法院應在顯著位置張貼「公告」。

  中國大陸為規範民事執行中的上述執行措施,其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12月29日公布《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大陸台商於法院進行對債務人財產之查封時,須注意以下兩點:

  1、查封的財產不得超過「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另外法院所執行時,依法須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款但書);

  2、申請人須盯緊查封期限,如已將屆滿時,應即時辦理延期手續,避免執行措施因逾期而失效(註6)。

(二)、針對執行不動產現狀的調查:

  進行執行之不動產,未來要進行拍賣,而拍賣處置不動產,需要在確定「參考價」前,查明不動產的權屬、權利負擔、占有使用、欠繳稅費、質量瑕疵等事項,此即「現狀調查」,包括:

(1)權利負擔調查:如「抵押權」、「租賃關係」;

(2)物理現狀及欠繳稅費調查:物理現狀調查,主要圍繞不動產的用途、面積等情況,另外欠繳稅費,如物業費、涉稅調查(註7)。

(三)不動產處置:不動產於「查封」後處置,主要是進行「拍賣」,目前拍

賣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規定》>,於第2條前項規定: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採取「司法拍賣方式」。又「網路司法拍賣」應當在「互聯網拍賣」平台上向社會全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由於「網路司法拍賣」屬於「司法拍賣」的一種,《關於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規定》相對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是特別規定;而《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相對於《拍賣法》而言,也屬於特別法;因此「網路司法拍賣」中如果未規定,則應適用一般規定(註8)。進行網路司法拍賣應當先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即為「起拍價」;目前司法網拍平台主要有淘寶、京東等,使用較多的「淘寶平台」。

進行拍賣時,不限制競買人的人數,僅有「1人」也可以進行競拍;但要成為「競買人」要具備一定資格,例如:在房產競買人方面,如果受房產所在地限購政策約束的競買人或「失信被執行人」均不得參與競拍。

六、結語

綜上所述,中國大陸台商對其債務人之「不動產」的強制執行程序相當複

雜,台商須注意其程序與台灣有相當多不同之處;基於「入境問法」,大陸台商須注意中國大陸之相關法律規定,方能運用合法之程序,藉以確保自身權益(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註1、陳浮著:律師辦理民商事訴訟案件操作指引,頁214~215,2013年8月第

      1版第1次印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2、參見齊樹潔主編:民事訴訟法【第七版】,頁372,2013年7月第7版,廈門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3、齊樹潔主編:前揭書,頁370。

註4、江必新主編:新民事訴訟法專題講座,頁259,2012年9月第1版第1次

   印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5、江必新主編:前揭書,頁259。

註6、陳浮著:前揭書,頁220,2013年8月第1版

     第1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7、夏袓國著:民事強制執行實務十五講,頁59,2023年7月第1版,法律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8、夏袓國著:前揭書,頁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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