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修口德,恐造口業,甚至還要承擔法律責任!

不修口德,恐造口業,甚至還要承擔法律責任!

《112-04-4172中華道宗季刊112年6月第66期》

李永然律師

一、因言造禍之事,層出不窮:

古人有云:「病從口入,禍從口出」,所以,一個人講話時,務必要經過大腦,切勿信口開河!有些人EQ不好,口無遮攔,對人口出「惡言」,導致釀出法律爭議!

修行包括「身、口、意」,其中「修口德」可以說是最基本的,法鼓山聖嚴法師提醒其弟子,要「存好心、說好話、做好事」,其中也包含修口德,即透過「說好話」,口吐蓮花;說好話,口不出惡言,藉以修口德。

目前台灣社會,一打開電視或廣播,就會聽到一些號稱「名嘴」的人,滔滔不絕,罵東罵西,無人不罵,儼然自已是世界上最標準的人,在他的眼中,別人都一無是處,這種名嘴造「口業」的情形,對社會的進步毫無實益,且有些還會招來「誹謗罪」、「公然侮辱罪」的民刑事官司。

筆者擬藉本文,透過實際案例,提醒讀者修口德除有益自已身心靈外,更可避禍,免得招來無謂的法律爭議。

二、因言論導致法律爭議的案例:

首先舉下列實際案例,供讀者參酌:

(一)、案例一、女檢察官偵查訊問證人「跟男法官約砲嗎」

111年4月2日自由時報刊載「男同志控女檢觸隱私」乙文,有某地檢署女檢察官當庭詢問男同志證人「你跟X法官有交往過嗎?單純約砲關係嗎?」該男同志證人對於被女檢察官訊問是否與一位男法官間有交往及「約砲」,她的犀利問詞讓該男同志證人錯愕,並備感不受尊重,乃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申訴該承辦的「女檢察官」不當搜集他與男法官未公開的「性生活資訊」,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註1)。

(二)、案例二:罵人「孬種」,被告「公然侮辱罪」

目前在法院刑事庭實際的刑事案件,因罵人「孬種」,而被判「公然侮辱罪」的案件,不在少數。

例如:有人辱罵警察「孬種」,遭判決「罰金3000元」(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有人在網路貼文「這個孬種能耐打,我想都不用想…」,遭判決「罰金3000元」(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有人在醫院抽血站罵人「孬種」,遭判賠新台幣5000元(台灣宜蘭地方法院)(註2)。

(三)、案例三:有機車駕駛人因違規被警察開罰單,罵警察「惡劣」

111年12月31日自由時報刊載「罵警惡劣  侮辱?評論?」乙文,文中提到有一薛姓男子騎機車違規被警察攔下開單,他開口罵警察「惡劣」,遭到承辦員警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將薛姓男子以涉嫌《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法官認為薛姓男子罵警察「惡劣」,乃指警察「壞到近於極點」,有侮辱警察之意,認定構成《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而判處拘役四十日(註3)。

三、公然侮辱或誹謗的言論,不受言論自由的保護:

由前述三個案例,可知《憲法》固然保障人民有「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仍不得濫用,如有「公然侮辱」或「誹謗」的言論,且具有「真實惡意」(Actual Malice),則有構成「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之可能。筆者謹就其刑事及民事責任分述如下:

(一)、刑事責任

1、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規定:「Ⅰ、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Ⅱ、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所謂「侮辱」乃指以抽象的言詞或行動表示輕蔑或予人難堪,並未指出具體的事實。例如:公然罵人「王八蛋」、「卑鄙小人」、「北港香爐人人插」、「妓女」、「狗」、「豬」…等,只要有侵害被害人名譽感情之虞,就有成立本罪的可能性(註4)。

2、誹謗罪:《刑法》第310條規定:「Ⅰ、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Ⅱ、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前述誹謗罪的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前述行為必須具體地描述或指出有關於貶損被害人名譽的情事(註5)。

(二)、民事責任

行為人對於他人「公然侮辱」或「誹謗」,除構成刑事責任外,還會涉及「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由於公然侮辱罪、誹謗罪侵害被害人的「名譽權」,故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尤其是「精神上的損害賠償」(慰撫金)(《民法》第195條)。

上述之「名譽權」乃指享有「名譽」的權利,至於「名譽」通說上認為是對他人就其品性、德行、名聲、信用等的社會評價(註6)。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283號判決判示:「名譽權之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若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

四、修行務必修口德:

在佛法的修行有所謂的「受持五戒」,目的在防惡止非,前述「五戒」乃指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其中關於「口」者,即「不妄語」。《大寶積經》有云:「…應離妄語,諦語實語,如說如作;不妄於他,善心成就,先思而行;隨所見聞,如實而說,守護於法;寧捨身命,終不妄語。…」。

另外佛法的修行也強調「十善」是「五戒」的開展,從「身」、「口」、「意」三方面分為十項,其中關於「口」者有四,守之則善,犯之則惡(註7)。

口之「四惡」依《佛說四十二章經》中所云,即為「妄語」、「兩舌」、「綺語」、「惡口」,修行就應在修口德方面做到:

  1. 不妄語:言而有信,說真實話,不說虛誑語。
  2. 不兩舌:不挑撥離間、不說他人是非。
  3. 不綺語:不說散亂、巧佞之辯、戲論、取笑他人。
  4. 不惡口:口不出惡語穢言誹謗、侮辱他人(註8)。

針對修口德,《聖經》箴言也提到其重要性,謹例舉如下:

  1. 你要除掉邪僻的口,棄絕乖謬的嘴;
  2. 無賴的惡徒,行動就用乖僻的口;
  3. 吐謊言的假見證,並弟兄中布散紛爭的人;
  4. 遠離外女諂媚的舌頭;
  5. 我的口要發出真理,我的嘴憎惡邪惡;
  6. 我口中的言語都是公義,並無彎曲乖僻;
  7. 口裡愚妄的,必致傾倒;
  8. 隱藏怨恨的,有說謊的嘴;口出饞謗的,是愚妄的人;

9、多言多語難免有過;禁止嘴唇是有智慧;

10、義人的口滋生智慧;乖謬的舌必被割斷;

11、義人的嘴能令人喜悅;惡人的口說乖謬的話。

五、結語:

  綜上所述,在當今社會邁向多元民主,人民固享有言論自由,且媒體、網路甚為發達,但講話不負責任的人卻倍增於往昔,筆者奉勸為了避免無謂的爭議或引來法律糾紛,最好的方法則是修「口德」,說好話,不惡口,多說有益於移風易俗及增進和諧與智慧的話,使台灣的社會更進步和諧,家庭更和樂,自已的道業也能更精進(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註1、陳賢義撰「男同志控女檢觸隱私」乙文,載111年4月12日自由時報,A10版。

註2、蔡清華撰:「嗆鄰孬種 法官:合理評論改判無罪」乙文,載112年3月21日自由時報,A12版。

註3、張瑞楨撰:「罵警惡劣 侮辱?評論?」乙文,載111年12月31日自由時報,A9版。

註4、曾淑瑜著:刑法分別實例研習一個人法益之保護,頁140~141,93年10月初版一刷,三民書局發行。

註5、曾淑瑜著:前揭書,頁140~142。

註6、王澤鑑著:人格權法,頁175,2012年元月出版,王慕華發行。

註7、初級禪修教本,頁77,民國89年5月,中台山佛教基金會出版。

註8、初級禪修教本,頁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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