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櫃公司董(監)事會對於智財權的管理義務與責任

上市櫃公司董(監)事會對於智財權的管理義務與責任

作者:吳任偉律師

【案例】
天空之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台灣上市的科技研發公司,也有許多代工廠設置在中國大陸。最近有感中美貿易戰的核心爭議大都圍繞在智慧財產權;再加上最近公司內部有許多研發成熟的技術,屢遭到競爭對手的惡意侵權、甚至挖角,董(監)事會為此困擾不已。
  請問:天空之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會應如何面對自家公司的智財管理與進行防護?董(監)事會如有怠惰,遭他人侵害智財權(或侵害他人智財權),因而致生損害於公司時,有無法律責任?


【解析】
一、公司董(監)事會如果無法瞭解公司的核心價值,想要永續經營,勢將緣木求魚而不可得。而現代公司的核心價值,往往與公司的品牌、KNOWHOW或技術、商品或服務、企業文化、智慧財產權的管理與維護(例如專利、商標、著作、營業秘密等)有關。因此,現代「公司治理」,也包含了全方位智慧財產權的取得、保護、維護與運用管理。

二、日前另有提出「智財治理」的概念,例如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創意智財中心提出「智慧財產治理實務守則」;經濟部工業局於105年8月修正公布之《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簡稱TIPS)》,以目標導向、流程管理、PDCA管理循環(Plan-Do-Check-Act)形成有系統的管理架構,更正式將智財權的管理納入公司治理架構,並提升至董事會監管層級。
而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制定頒布的《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即參考上開TIPS,於109年2月13日增訂第37條之2規定:「董事會對上市上櫃公司智慧財產之經營方向與績效,宜就下列構面進行評估與監督,以確保公司以『計劃、執行、檢查與行動』之管理循環,建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

  1. 制訂與營運策略有關連之智慧財產管理政策、目標與制度(此係參酌TIPS第5.1條智慧財產管理政策、目標與制度的建立)。
  2. 依規模、型態,建立、實施、維持其智慧財產取得、保護、維護與運用管理制度(此係參酌TIPS第8條有關智慧財產管理制度建立、實施與維持。其中所稱『保護』,是指避免權利遭受侵害或侵害他人權利;『維護』是指評估是否持續維持權利的效力)。
  3. 決定及提供足以有效實施與維持智慧財產管理制度所需之資源(此係參酌TIPS第7條有關資源之要求)。
  4. 觀測內外部有關智慧財產管理之風險或機會並採取因應措施(此係參酌TIPS第6.2條有關風險與機會因應)。
  5. 規劃及實施持續改善機制,以確保智慧財產管理制度運作與成效符合公司預期(此係參酌TIPS第9條有關績效評估及第10條改善)。」

三、本案例中,天空之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會在面對自家公司的智慧財產管理上,建議可以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37條之2規定,併參酌TIPS制定該公司之治理守則及內部控制制度,並於董事會為決議或董事執行職務時確實遵守,以確保公司以「計劃、執行、檢查與行動」之管理循環,進行智財的取得、保護、維護與運用,建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設定智財管理目標,並於過程中採取避免侵權與保護權利之措施,藉此強化「公司治理」、「智財治理」,以保公司得以永續經營。

四、再次強調,智慧財產對公司(尤其是上市櫃公司)而言,可以是永續經營的核心價值,但也往往充滿風險。公司董(監)事會除應積極面對自家公司的智慧財產管理、制定智慧財產管理制度與內部規範外,更應避免侵害他人的智慧財產!參酌《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實務上常以此規定,判令公司負責人應與公司同負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如果不小心侵害他人的商標權、著作權及營業秘密,更可能涉嫌刑事責任,公司董(監)事會對於智慧財產管理,不可不慎!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字第18號民事判決:
公司為營利性之社團法人,其業務執行權限,除公司法或章程規定為股東會權限外,均屬於董事會,有鑑於董事會被賦予高度之獨立經營權限,尤以公開發行公司,股東人數眾多且常分散各地,多數股東以投資獲利為目的,董事會被賦予之權限範圍愈大,組成董事會之董事應盡之注意義務自應更廣。是董事會在為公司經營事業時,依其受股東會委任之目的,所為之經營決策及採取之業務行為,自應符合追求企業之經營目標、獲取合理的經濟利益,並重視公司利益,其董事會及執行業務董事於執行職務時,自應遵守董事會決議,並應遵守法令、章程及公司內部規章、股東會決議,適時對股東為資訊揭露、預防企業風險,及注意業務行為經濟效益與適當性等節,且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頒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等,應制定公司之治理守則及內部控制制度,此亦屬該公司之內部規章,董事會為決議或董事執行職務時皆應遵守,否則即難謂無悖其應盡之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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