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意外,是否算職業災害?雇主須負擔何種責任?

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意外,是否算職業災害?雇主須負擔何種責任?

《114-09-4378中華水電冷凍空調114年9月第225期》《工程界必備的法律問題-勞僱關係57》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沈曉玫律師

【問題】

    某甲在某日早晨騎機車前往A公司上班的途中,在巷口被某乙駕駛的汽車撞傷,試問某甲可否依職業災害而向公司請求補償?A公司究竟應負擔責任為何?

【解析】

一、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而所謂「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指的是應以其是否已離開或抵達日常居、住所認定,公共使用或公同共有空間仍應認定為上、下班之應經途中」(註1)。是本件某甲如果是在上下班的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順道路徑的日常行為,發生事故導致受傷,且沒有違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原則上屬「職業災害」。

二、次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第9條前段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是本件某甲發生職災時,A公司在某甲職災治療與休養期間,須給予公傷病假,且不得扣全勤獎金。

三、復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是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對於職災補償是採「無過失責任」,也就是某甲發生職災時,不論A公司有無過失,均須負補償責任,而補償範圍包含補償醫療費用、不能工作期間工資補償、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等。

四、又某甲除可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向A公司請求補償責任外,如某乙有過失,某甲也可以向某乙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蓋《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是課予雇主的「法定補償責任」,與民法第三人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兩者意義、性質與範圍均有所不同。

五、此外,我國在111年5月1日施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後,藉由制定專法,整合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規定,擴大納保範圍,將受僱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不論僱用人數全部強制納保,並提供多元加保管道,讓工作者皆可享有工作安全保障;增進給付權益,適度提高投保薪資上下限,並大幅提升保險給付水準,以強化對於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生活保障,雇主亦可有效分攤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六、以上謹就職業災害認定以及職業災害的補償性質及範圍,簡略說明及分析如上,供讀者參酌運用。

註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1月9日勞保3字第0930001397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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