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

「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

作者:李永然律師、林貴卿律師

108-10-3779
《108-10-3779中華水電冷凍空調工程界必備的法律問題-智慧財產權(119)108年10月第154期第39頁》

【問題】
甲利用閒暇時間,創作「横浜の流星」長篇小說乙篇,試問:(一)甲創作「横浜の流星」長篇小說,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如何認定該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二)如果該「横浜の流星」長篇小說是甲、乙二人共同創作,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又該如何認定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

【解析】
一、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甲的生存期間及甲死亡後五十年:

  1. 依現行《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所以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的生存期限及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2. 所以甲所創作之「横浜の流星」長篇小說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依照前揭現行《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是存續於甲的生存期間及甲死亡後的50年。
  3. 如果甲創作的「横浜の流星」長篇小說,在甲生前從未公開發表,而是在甲死亡45年後才首次公開發表,依前揭現行《著作權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則以公開發表時存續「10年」。而這樣的立法理由,乃是為了避免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始公開發表者,因適用現行《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的結果,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存續期間)即告屆滿,所以立法者於此種情形下,賦與該著作財產權「10年」之保護期間(存續期間)。

二、 共同創作的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1. 依現行《著作權法》第31條規定:「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所以,在多人共同創作的情形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2. 依題意,「横浜の流星」長篇小說既然為甲、乙二人所共同創作,依現行《著作權法》第31條規定,則以著作人甲或乙最後死亡的時間認定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換言之,共同創作的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算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本文作者均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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