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品平行輸入」是否會侵害商標權?

「真品平行輸入」是否會侵害商標權?

作者: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109-05-3858中華水電冷凍空調工程界必備的法律問題-智慧財產權(133)109年5月第161期第75頁》

【問題】
A公司為知名英國化妝品品牌,其為開拓台灣業務,授權於我國設立的B公司於我國境內申請註冊A公司之原有商標。甲自英國購買一批化妝品返台,於網購平台上銷售。B公司則以甲所販售之商品上之商標,是B公司在我國註冊之商標為由,指稱甲侵害其商標權,試問B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

【解析】
按「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商標法第36條第2 項定有明文。觀其立法意旨,採商標權國際耗盡原則,指商標權人對於經其同意而流通於市場之商品,倘無同條項但書之情形,不問第一次投入市場在國內或國外,都不能再主張其權利,明文承認真品平行輸入之正當性。又商標權人以相同圖樣自行或授權他人於不同國家註冊商標,雖然在屬地主義概念下是不同的商標權,但其圖樣相同,本質上排他權的發生亦源自於同一權利人,不同國家之商標權人,只要彼此具有授權或法律上關係,亦對經授權註冊之商標權人發生耗盡結果。」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7號民事判決參照。
根據上述最高法院的見解,可以扼要歸納如下的重點:

  1. 「真品平行輸入」應為我國法律所允許。
  2. 詮釋《商標法》第36條第2項之規範意旨,認為基於「商標權國際耗盡原則」,不論商品首次投入市場為國內或國外市場,都不能再主張權利。
  3.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不應機械性的操作,商標權人自行以相同圖樣於我國註冊商標應受其規範,倘若授權他人於我國註冊商標的情形,該他人也應有本條規定的適用。

根據以上之說明,本案例中B公司雖然與A公司屬於不同的法人格,且A公司之商標權範圍係於「英國」,B公司就同一圖樣之商標權範圍係於「我國」,但B公司乃係受A公司之授權於我國就同一圖樣註冊商標,仍有《商標法》第36條第2項所揭示之「國際耗盡原則」之適用。準此,除為防止商品流通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外,B公司應不得就案例中平行輸入之真品向甲主張商標權。基於以上案例,讀者若為國外廠牌之代理商,並獲授權註冊商標,於主張自身權利之時,應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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