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108-12-3801中華水電冷凍空調108年12月第156期第37頁工程界必備的法律問題-智慧財產權(123)》
【問題】
A為一文藝青年,喜愛假日下午尋訪充滿文藝氣息的咖啡店喝下午茶,並把每次點用餐點以手機拍攝照片留供紀念,分享於社群網站個人頁面之中。某日,A無意間發現其所拍攝的餐點紀念照片,被H旅遊網站下載使用,試問A是否得主張H侵害其拍攝照片之著作權?
【解析】
關於《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認定,必須合於「原始性」及「創作性」兩個要件。所謂的「原始性」是指創作者原始獨立完成創作,並非抄襲或剽竊而來。至於「創作性」,無須達到前無古人的地步,只要該著作與已經存在的作品可以區別,足以表現出創作者的個性即可。
針對「照片」(即攝影著作)的「創作性」認定,過去法院認定的標準為「於攝影過程中,選擇標的人、物,安排標的人、物之位置,運用各種攝影技術,決定觀景、景深、光量、攝影角度、快門、焦距等,進而展現攝影者之原創性,並非單純僅為實體人、物之機械式再現,著作權法即賦予著作權之保護。」(參考智慧財產法院 98 年度 民著訴 字第 2 號 判決),所以至少必須展現出微量攝影技巧,才可成為受保護的「著作」。
但是隨著科技的日新月異,手機的普及,以及手機攝影功能不斷的進步,目前法院實務針對攝影著作的認定標準,開始有放寬的趨勢,不再以攝影者是否進行「光圈、景深、光亮、快門」為判準,而是認為只要攝影過程中,對於拍攝主題、拍攝對象、拍攝角度等有所選擇及調整,客觀上可展現出攝影者的思想、感情,即可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依照前面的說明,A雖然使用手機拍攝下午茶餐點,並無如使用相機般調整光量、焦距、景深等等之變動,僅單純依照其喜好擺放餐點,尋找合適角度拍攝,按照過去的法院見解,是否屬於著作尚有較為模糊的空間,但按目前法院逐漸轉變的認定標準,似已經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對象。因此,讀者在使用他人拍攝的照片前,應先依法取得授權,以免不慎侵害他人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