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貪」有助於防止被詐騙!

「戒貪」有助於防止被詐騙!

《110-12-4035龍山寺季刊111年6月第56期》

李永然律師

  目前台灣詐騙案頻傳,人一旦受騙損失錢財,必然相當懊惱,當我們身處在這有史以來詐騙分子是如魚得水的年代,也是最容易被騙的時代,一定要努力懂得「防止詐騙」的方法,好讓自已不要成為遭詐財的被害人;筆者籍本文提供法律觀點及防騙的一些粗淺看法。在提出看法之前,謹先提三個案例:

【案例一】炒股詐騙簡訊暴增,金管會示警

  民國110年9月28日聯合報A8版報導:炒股、投資詐騙簡訊近期異常多,連金管會立委黃天牧、多名立委都收到相關簡訊。據金管會統計,民國110年截至9月17日收到「207件詐騙檢舉案」,已交刑事警察局立案(註1)。

【案例二】誆投資金礦,6年吸15億元

  民國110年11月14日聯合報B版,刊載嘉生技負責人錡文涉嫌以「空殼公司」在紐西蘭成立「信託公司」,發行投資印尼「金礦」的「保本型金融商品」,6年吸金遭過台幣15億元,被害人不乏社會名流(註2)。

【案例三】千面女郎冒充法官、檢察官、律師、詐逾千萬元

  民國111年1月3日自由時報A1版報導:黃婕冒充法官、檢察官、律師等身分騙財,只要跟她接觸過的人,幾乎都被她耍得團團轉,黃女憑著三寸不之舌,共詐得台幣一千八百萬元(註3)。

  由上述三個詐騙案例,涉犯罪的行為人有些是涉犯《刑法》第339條的詐欺取財罪,更有些還涉犯《銀行法》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的「非法吸金罪」;其共同的犯罪手法,是利用被害人的「慾望」,人性「貪念」的弱點,布局引人陷入騙局,而歹徒得逞的原因,多半是先以「小利」誘惑,被害人才會「因小失大」(註4)。

  由此可知,詐騙案的歹徒是利用人性「貪婪」的弱點,以花言巧語,配合環境變遷,社會價值觀改變等因素,遂行「詐騙」手法(註5),所以防止詐騙受害,最基本的就是要「戒貪」。

  就《佛說八大人覺經》而言,其中也提醒眾生要認知「多欲為苦,生死疲勞,從貪慾起」、「心無厭足,唯得多求」;修行自應認知「少欲無為、身心自在」、「常念知足,唯慧是業」;佛法也強調「戒貪」的重要,所以佛教徒受持「五戒」中,「戒貪」就居第一戒。

  筆者對於防騙認為除了「戒貪」之外,還有以下五點提醒:

1、多吸收資訊,增進防騙知識,遇事勿急躁,養成「查證」的習慣;

2、護好自已的身分資料,避免遭歹徒竊取利用;

3、顧好自已的財務管理;

4、因「科技」、「網路」扭轉了詐騙產業,也要守好自已的網路界線;

5、遮好自已的內心世界(註6),不要被詐騙歹徒利用自已的善心、感情、愛情,致自已受騙失財。

註1、戴瑞瑤撰:「炒股詐騙簡訊暴增  金管會示警」,載聯合報110年9月28日A8版。

註2、何毓庭撰:「誆投資金礦 6年吸15億」載聯合報110年11月14日B版。

註3、蔡彰盛撰:「冒充法官、檢察官千面女郎詐逾千萬」,載自由時報111年1月3日A1版。

註4、錢世傑著:詐騙追緝X檔案,頁37,2005年5月初版1刷,書泉出版社出版。

註5、陳學獎編著:別以為你不會被騙,頁15,2004年10月初版一刷,牧村圖書有限公司出版。

註6、法蘭克、艾巴內爾著。吳盈慧譯:詐騙交鋒,頁27,2020年6月初版一刷,創意市集出版。

<參考法條>

《銀行法》第29條之1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

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Ⅲ、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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