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雖然不是「性侵害」,也是法律所不容許!

「性騷擾」雖然不是「性侵害」,也是法律所不容許!

《112-06-4188有緣人月刊112年7月第319期》

李永然律師

一、近來「性騷擾」案例層出不窮:

  2023年6月上旬在台灣最熱門的話題大概就屬「性騷擾」,一些黨工或在報社、企業、機關…等從業人員,遭到「性騷擾」,社會各界也不斷地遣責,並呼籲各界對於「性騷擾」要採取「零容忍」的態度;同時也呼籲被害人挺身而出地揭開,切勿孤息養奸。

  筆者先舉三個案例,進而再從「法律」加以說明;最後則期待人們能透過「修行」,避免「性騷擾」的行為發生。

【案例一】副社副總襲胸女部屬

  2023年6月2日自由時報報導:曾在某報社擔任廣告業務的一名女員工,日前與一名負責廣告業務的蔡姓副總編輯,一同到外縣市洽公,當晚她與蔡參加「公務餐敘」後回到飯店,蔡居然趁著酒意,對她襲胸,上下其手,她嚇得奪門而出,跑到附近警局求援(註1)。

【案例二】女性黨工控訴曾遭同事男性黨工性騷擾

    2023年6月3日自由時報報導:有一位某政黨女性黨工控訴曾遭男性黨工性騷擾,而其主管反映後,主管竟然隱匿事件,包庇加害者,還言行霸凌,逼該遭性騷擾女黨工道歉請辭(註2)。

【案例三】空服員在荷蘭外站飯店遭性騷擾

  2023年6月3日自由時報又報導:兩名國籍航空女性空服員於今年三月在荷蘭外站飯店遭男性同仁「言語」性騷擾,航空公司已認定「性騷擾」成立,並懲處該男(註3)。

二、何謂「性騷擾」?

  對於上述三個案例,均涉及被害人認為遭到他人「性騷擾」,然何謂「性騷擾」?

「性騷擾」乃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的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象或其他物品的方式或以岐視、侮辱的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從、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的進行(參見《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

  依前述規定,可知「性騷擾」是一種違反當事人意願的行為,是具有性本質的行為,也是一種基於性別的行為。

  故不論「性侵害」行為或「性騷擾」行為,都是現行法律所禁止。

三、「性騷擾」的法律責任

明白「性騷擾」行為的定義之後,接著談到性騷擾的法律責任,其責任可分以下三部分說明之:

(一)、行政責任:如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如果對於因「教育」、「訓練」、「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二分之一(參見《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二)、刑事責任:過去曾發生有人對他人為「強吻」,這也是性騷擾,但具有刑責。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的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述犯罪為一「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期間」為「六個月」。

(三)、民事責任:性騷擾的行為人除應負前述責任之外,被害人還可以對之追究民事責任。即對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上的損害」及「精神上的損害」。所以,性騷擾的被害人可以對性騷擾者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的賠償」,如「名譽」被侵害者,還可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四、透過修行戒除「性騷擾」的劣行

常言「萬惡淫為首」,「淫」是被列為萬惡之首,而佛教的「受持五戒」,其中也包含「戒淫」,足見「戒淫」的重要。再以近日發生的一椿不幸案例,有一位女學生PO文指控補習班老師「騷擾或侵害至少6人」,該名男老師於文章曝光後上吊身亡(註4),足見犯「淫」之事一旦被揭發或嚴詞指控,常令行為人難以承受。

  對於「性騷擾」既為「法律」所不容,且一旦東窗事發,常導致身敗名裂,故人們宜透過修行,戒除「性騷擾」的劣行。

謹說明以下兩點:

(一)諸戒中以「淫戒」為首:

    《大佛頂首楞嚴經》中,釋迦牟尼佛對阿難開示:「、、六道眾生,其心不婬,則不隨其生死相續,、、世人修三摩地,先斷心婬、、是故阿難,若不斷婬,修禪定者,如蒸砂石,欲其成飯,經百千劫,袛名熱砂。、、」。由於修行依「三無漏學」(註5),必須以「戒」為本,而諸戒中又以「婬戒」為首,因為「婬欲」是生死根本,先斷淫,方能不隨其生死相續,才有「跳出三界外」的可能。

(二)「淫」屬惡行:

    《佛說四十二章經》中「、、佛言,眾生、、以十事為惡。何等為十?、、身三者,殺、盜、淫。、、」,該經中又言:「、、財色於人,人之不捨」、「、、愛欲莫甚於色,色之為欲,其大無外、、」「人以愛欲交錯,心中濁興,故不見道」(註6);由此可知,人不得有淫行,近來有獸父淫虐女兒、教師淫亂學生、、等等,此種亂倫犯行皆因「淫心」而生,為此惡行者自將自招惡果。

    由上所述,修行必須斷淫,然而如何斷淫?《佛說四十二章經》中提到「、、若斷其陰,不如斷心,心如功曹,功曹若止,從者都息。邪心不止,斷陰何益?」

五、結語

  綜上所述,「性騷擾」行為雖較「性侵害」行為輕,但對於被害人的身心同樣會帶來傷害或不良影響,盼台灣各界宜重視此問題,從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全方位著手,教育民眾尊重他人;另外,人們則應努力修行,使自已行善止惡,戒除淫欲,切勿好色,才不會造成他人受害,也不會因自已的錯誤行為招來惡報。

註1、社會新聞中心撰:「報社副總襲胸女部屬」乙文,載2023年6月2日自由時報A11版。

註2、陳政宇等撰:「第2爆蔡00辭勞動部政次機要」乙文,載2023年6月3日自由時報A2版。

註3、丁奕等撰:「空服員外站遭性騷」乙文,載2023年6月3日自由時報A6版。

註4、吳仁捷、陳炳宏撰「補教師自縊 婦團:非女學生的錯」乙文,載民國106年5月19日自由時報B2版。

註5、「三無漏學」是達到解脫三界生死結縛煩惱,得到漏盡通的修行之道;此

乃指「戒」、「定」、「慧」。

註6、惟覺安公老和尚開示《佛說四十二章經》(三十),載中台山月刊。其開示

「愛」「欲」二者互相依存,互為牽絆,眾生沉迷於欲愛之中,「欲」與「愛」

互為因果,因愛而生欲,因欲而起愛、、始終循環不停,原來的「清淨心」

就混濁了,就迷失了「本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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