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中的「創作保護主義」究何所指?

《著作權法》中的「創作保護主義」究何所指?

作者: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108-08-3761中華水電冷凍空調-工程界必備的法律問題-智慧財產權(116)108年9月第152期第49頁》

【問題】
乙出版社閱讀完甲所創作的小說「山居生活」後,深受感動,向甲表示要發行甲所創作的小說,但乙出版社為了確保銷售量,經甲同意後,找知名作家丙共同掛名,在該小說上標示作者為「丙、甲合著」。某日A劇團閱讀該小說後,也深受吸引,希望將該小說改編成舞台劇,請問A劇團除了要得到甲同意外,是否也要得到丙的同意?

【解析】
一、我國《著作權法》採取「創作保護主義」:
我國《著作權法》於民國(下同)74年以前,以「註冊」為保護要件,也就是在未經內政部核准著作權註冊前,不得享有著作權。但後來《著作權法》於74年7月10日修正,修改為著作人不必經核准著作權註冊,自著作創作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即改採「創作保護原則」,使得著作人於創作完成即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而不必再透過著作權的註冊登記來獲得保護,此可由《著作權法》第10條本文:「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的規定,即可得知。

二、本件丙並非「山居生活」小說的著作權人,A劇團如果要將「山居生活」小說改編成舞台劇,僅須得到甲同意,而不需要另外得到僅掛名而非實際創作之丙的同意:

  1.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又同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由前開條文可知,著作權的要件有四:(1)須具有原創性(2)須具有一定之外部表現形式(3)有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性(4)須為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著作(註1)。換言之也就是必須對著作的完成提供想法、創意,並且實際參與創作,才可稱為「著作人」,進而享有著作權。
  2. 本件「山居生活」小說實際上僅為甲一人所獨自創作,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甲在創作該小說後,就立刻取得著作權。而丙只是乙出版公司為求銷售量所找來掛名的共同著作人,並非該小說的實際創作者,也就不是《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著作人,依法自然無法享有著作權,該小說的著作權由甲一人取得,與丙無涉。所以A劇團如果要將「山居生活」小說改編成舞台劇,是不需要另外再得到丙的同意。

註1:羅明通註:著作權法論﹝1﹞,頁154,2009年9月第7版,自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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