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修正刪除兄弟姐妹的特留分,立遺囑更顯必要

《民法》修正刪除兄弟姐妹的特留分,立遺囑更顯必要

《115-08-4447幸運雜誌115年9月第196期》

李永然律師

一、《民法》繼承編修正,刪除「兄弟姐妹」的特留分

    我國《民法》對於法定繼承人如依「法定繼承」時,繼承人按「應繼分」分配遺囑;如果不欲按《民法》所定的「應繼分」分配,被繼承人只能於生前透過訂立「遺囑」,而依遺囑交代去分配。

  立遺囑人對於「遺囑內容」固然享有「遺囑自由」,但《民法》第1187條對於遺囑自由設下一個「限制」,即遺囑人只能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近年來台灣出現年輕人「不婚」,甚至「已婚但不生育」;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被繼承人沒有子女,且父母業已先逝世,則「已婚配偶尚生存」或「未婚」時,則出現由「配偶」與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兄弟姐妹」,或由「第三順位兄弟姐妹繼承」;其實有些被繼承人於生前與其兄弟姐妹已交惡,甚難接受其遺產由兄弟姐妹繼承,對於此一現象,常稱之為「手足剝削」。

  對於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即兄弟姐妹,我國《民法》於第1223條第4款規定「兄弟姐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立法院為順應民意反映,已於民國115年7月28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並於總統公布後「六個月」立即施行。

    《民法》第1223條第4款關於兄弟姐妹的特留分因業已刪除,日前藝人蔡康永談及近日備受關注的「大S遺產」議題、立遺囑觀念接受採訪,他表示自己早已立好「遺囑」,也認同遺產應由被繼承人依照自己意願自由分配(註1)。

  我國《民法》第1186條第2項明定被繼承人生前的「遺囑能力」,為年滿16歲即可立遺囑;但國人卻較為保守,而且有些忌諱談遺囑問題。既然《民法》已將兄弟姊妹之特留分刪除,筆者建議還是要利用自己具備「遺囑能力」,且於意識辨別能力均佳時,盡早規畫遺囑內容並訂立「有效」遺囑。筆者僅藉本文說明其必要性及好處。

二、訂立好的遺囑可以減少親人間無謂的遺產爭議

  首先國內親人間為遺產爭執而上法院打官司日益增多,因為被繼承人死亡,生前又未訂立遺囑時,繼承人間常為「遺產範圍」而有爭議,例如:究竟繼承人名下自被繼承人處取得的不動產是「借名登記」或「贈與」?而有爭議。又有些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生前時非常不孝,有「重大虐待」、「侮辱」,其「繼承人」是否被繼承人於生前已明確表示該繼承人不得繼承(《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這些都會有爭議。再者,被繼承人的遺產於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則繼承人們對於該遺產屬於「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註2),繼承人們如無法協議分割遺產時,則必須透過法院進行法院的「裁判分割」。

  由以上說明可知如被繼承人於生前能預立遺囑,則一定程度可以避免一些爭執,更何況,如果被繼承人沒有子女、父母,但有兄弟姊妹,被繼承人不希望將來其遺產由其兄弟姊妹繼承,此時則可以在生前透過預立「遺囑」,交代將來遺產不分配給其兄弟姊妹;足見預立遺囑的必要。

三、訂立有效遺囑的法律須知

其次,既然要預立遺囑,就應訂立一份「有效遺囑」,且能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可以順利執行的遺囑。筆者建議至少注意以下四點:

1、注意遺囑的方式要合法:我國《民法》固然規定自書、密封、公證、代筆、口授遺囑五種方式;但實務上比較常見的是「代筆」、「自書」、「公證」,至於「密封」並不多見,但王永慶的大房王月蘭女士、長榮張榮發創辦人都是採用「密封」遺囑。如果採用「自書」,其方式須注意《民法》第1190條規定,採用「代筆」須注意《民法》第1194條,採用「公證」須注意《民法》第1191條。

2、注意「見證人」的資格:在以上五種遺囑,除「自書遺囑」外,其餘四種遺囑都要有「見證人」,見證人須注意「資格」及「人數」。

3、注意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生效,此時涉及遺囑內容的執行,立遺囑人可以於立「遺囑」時,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民法》第1209條第1項)。

4、注意遺囑內容的周延:遺囑關於遺產分配份額、遺產分割、遺贈、寵物的照顧等均可於遺囑內寫明;甚至對於法定繼承人剝奪繼承權,都可以於遺囑內載明。

四、結語

家族財富是21世紀有無存在的經濟故事,現在是一「大繼承的時代」,目前的年輕人對繼承仰賴甚深,年輕人透過繼承可因而改善經濟或取得「繼承宅」,有人稱之為「繼承經濟」(註3),被繼承人生前如何透過「遺囑」安排身後遺產,甚為重要,也是避免親人間親密搶奪必須注意。

註1、李姿瑩撰「為人生排序 蔡康永鼓勵寫遺囑」乙文,載聯合報民國115年8月1日,C2版。

註2、共有分為「公同共有」、「分別共有」;公同共有乃指–「公同關係」的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註3、參見Eliza Filby著,吳書榆譯:繼承經濟,頁12,2026年2月初版5刷,麥田出版。

文章標籤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