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6-4356中華水電冷凍空調月刊114年6月第222期》《勞資法律權益系列(50)》`
◎文 吳任偉律師、張孝綺律師
【案例】
小婷於誠信公司擔任行銷人員2年,月薪為新台幣(下同)45,000元。小婷懷孕生產後欲申請勞保生育給付,才發現誠信公司為自己所投保的勞健保薪資僅為30,000元,明顯低於實際薪資收入。
請問:
1.員工薪資遭雇主「高薪低報」時,哪些勞工權益將受到影響?
2.誠信公司將勞工投保薪資「高薪低報」,有何法律責任?
【解析】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可知,雇主應依員工實際薪資所對應的投保薪資級距,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與「健康保險」。然實務上仍不乏心存僥倖的雇主,為了降低人事成本,取巧改以較低薪資金額為員工申報投保,即坊間時有所聞的「高薪低報」。
從法律上觀點,在雇主未如實向勞保局、健保局申報勞工之實際薪資時,不僅已損害勞工權益,雇主更將會面臨行政罰鍰、民事求償,甚至是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法律責任。詳細說明如下:
- 員工薪資遭雇主「高薪低報」時,哪些勞工權益將受到影響?
- 當雇主以高薪低報的方式為勞工投保時,將直接影響勞工日後可請領的各項勞保給付,例如: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失業給付、老年給付及死亡給付等,這些給付皆依據平均投保薪資計算。若雇主申報的薪資低於實際薪資,將導致勞工日後可請領相關給付的金額大幅縮水,嚴重損害勞工權益。
- 除了勞保各項給付之外,「高薪低報」也將影響雇主提撥「勞工退休金」之數額,間接影響勞工未來退休生活保障。
- 誠信公司將勞工投保薪資「高薪低報」,有何法律責任?
- 雇主可能遭主管機關處以行政罰
雇主若是勞保未足額投保,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之規定,將面臨短報之保險費金額4倍之罰鍰,並須賠償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健保部分,則是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之規定,除須補繳短繳之保險費外,還可再處以二倍到四倍之罰鍰。
- 雇主須負擔之民事法律責任
當勞工發現雇主有「高薪低報」勞健保之情形時,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以雇主違反勞動法令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此外,若因此導致勞工在申請上開勞保給付時受有損害,雇主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另於民事訴訟程序中,勞工也可聲明併同請求雇主補足因低報薪資所造成之勞工退休金提撥不足差額,俾完整保障自身權益。
- 雇主可能涉及刑事法律責任
雇主在辦理勞工勞健保投保時,以虛報薪資、刻意「以多報少」之行為,已涉及《刑法》第215條、第216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以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由於此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情況,屬「想像競合犯」,實務上通常以最重罪名—詐欺得利罪論處。目前實務上已有非常多判決案例,法院認定雇主因貪圖保費成本之節省,而從事高薪低報的行為,須負擔刑事責任。因此,雇主此類行為不僅違法,還可能面臨刑事處罰,後果不容小覷。
【結語】
本案中,誠信公司以低於實際薪資金額為小婷申報勞健保,明顯已違反上開法律規範,小婷因實際可領取之生育給付金額減少,依法可向誠信公司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另外,主管機關對於誠信公司的行為,依法會科處行政裁罰,誠信公司及其負責人也可能會遭到刑事責任追究。
再次呼籲,勞工如發現自身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應儘速保留相關證據資料,並可向勞保局或地方勞工局申訴檢舉(可匿名),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權益持續遭受侵害:同時,也提醒雇主應誠實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