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保險」規劃家族傳承,有何優點?

運用「保險」規劃家族傳承,有何優點?

《114-05-4352幸運雜誌114年6月第181期》

李永然律師

一、現代人愈來愈重視家族資產傳承

  台灣自早期農業社會發展迄今,已成為高科技社會,民眾相較於往昔,也更為富裕,人一旦有錢之後,除了希望改善自已及家人現有的生活外,也希望自已身後所遺留下來的「遺產」能夠透過生前妥善的規劃、分配,讓自已所衷愛的人能夠獲得,且能夠因運用「節稅」,而儘量少繳或免繳遺產稅。

  為了達成上述目的,有資產之人常於生前透過逐年運用「贈與免稅額」,以子女名義購買不動產、預立遺囑…等,除前述方式外,「人壽保險」也常被運用。

二、運用人壽保險規劃家族傳承,有兩大優點:

人壽保險之所以被運用於生前規劃家族資產傳承,主要下述兩大優點:

(一)、預留遺產稅稅源的優點: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產或辦理移轉登記。…但依第41規定,於事前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經稽徵機關核發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不在此限」(註1);納稅義務人如果違反前述規定,於遺產稅未繳清前,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稅捐稽徵法》第50條)。基於前述規定,在遺產稅沒有繳清以前,原則上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法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如果被繼承人留下大筆遺產,依法要繳納大額遺產稅時,自有需要預留「繳納遺產稅的金錢」。而人壽保險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如有指定「納稅義務人」為受益人時,因保險給付保險金有指定受益人時,與遺產稅的申報、繳納無關(註2),這筆由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就可以成為繳納遺產稅的資金來源了!

(二)、避開特留分並具有財產分配的優點

  被繼承人在生前進行自已身後的財產規劃,因《民法》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之分,被繼承人固然可以預立「遺囑」,在不違反「特留分」的限制下(註3),進行遺產繼承、遺贈比例的分配;但如果被繼承人於生前運用人壽保險,並指定「受益人」,就可以在生前決定自已身後財產分配,完全不涉及「特留分」的限制(註4)。

三、運用人壽保險規劃,仍應注意相關問題

  其次,固然人壽保險的運用,有助於生前進行家族資產傳承的規劃,但仍應注意以下兩點:

  (一)、認識人壽保險保單

  「人壽保險」(life insurance)屬於人身保險,乃為因應「早年死亡」(註5)所致經濟損失的保險;關於人壽保險的商品種類繁多,基本類型不外「定期壽險」(Term Life Insurance)、「終身壽險」(Whole Life Insurance)及「生死合險」(Endowment Insurance),簡述如下:

1、定期壽險:指提供「特定期間」死亡保險的人壽保險;被保險人在「約定的保險期間」發生死亡之保險事故,即應給付約定的保險金。

2、終身壽險:指提供終身保險的人壽保險,無被保險人何時身故,保險公司均應給付保險金。

3、生死合險:指無論被保險人是在「保險期間」內死亡,或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保險公司均須給付約定保險金的儲蓄性人壽保險(註6)。

(二)、購買合適自已規劃所需要的人壽保險:由於保險種類繁多,有普通人壽保險、儲蓄性人壽保險、投資型保單,購買時應先加以分辨,並應事先瞭解國稅局對於各種保單的課稅相關規定,方可達到自已原生所預期規劃的效果。

四、結語

  綜上所述,家族傳承資產的規劃相當重要,且有各種不同的規劃工具,「保險」也是工具之一,但運用時務必及早規劃,選擇妥適的工具,才能順利傳承;既能「傳富子孫,不留糾紛」,也能「傳富子孫,不留債務」(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家族傳承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註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其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財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註2、《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註3、《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註4、封昌宏著:保險課稅實務,頁22,2024年7月二版第5刷,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出版。

註5、人身風險中的「早年死亡」(Premature Death),乃指一個人在勞動期間,因遭遇意外事故死亡,而留有經濟上未完成的責任,如待扶養的遺屬…等;所以,一個人未能對其家屬履行財務責任而死亡,稱為「早年死亡」。參見林麗銖著:人身保險實務根要,頁59,民國87年5月20日出版,平安出版有限公司發行。

註6、林麗銖著:人身保險實務概要,頁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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