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不動產給子女,可以反悔嗎?

贈與不動產給子女,可以反悔嗎?

《111-06-4089中華冷凍空調 契約的訂定與運用(27)111年7月第187期》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 谷逸晨律師

【案例】

甲、乙為夫妻,育有獨生子A。甲、乙多年來省吃儉用,終於台北市蛋黃區內購買房屋一間。甲、乙退休後,開始重新規劃資產安排,為替A節省將來的遺產稅,故事先將該房屋在免稅額範圍內贈與A,並約定A應於每月10日提供甲、乙新台幣兩萬元的生活費,直到甲、乙百年為止。未料,該房屋所有權全部移轉完畢後,A便已工作陞遷不順為由,停止給付每月生活費,導致甲、乙生活陷入困頓。試問,甲、乙依法可否撤銷贈與,而請求A返還該房屋?

【解析】

許多讀者會選擇以生前贈與不動產給子女的方式,替子女節省未來的遺產稅數額,可謂用心良苦。但是若發生如案例中A的不孝行為,甲、乙能否撤銷贈與,取回不動產,作為自身的生活保障,是讀者們在決定贈與前,應先有的基本認識。
依照《民法》第408條的規定,除了贈與契約經過公證人公證的情況外,雙方即使已經成立了贈與契約,但是在贈與人尚未將贈與物權利移轉受贈人之前,贈與人都可以不附理由,隨時撤銷贈與。所以,若是甲、乙與A達成贈與房屋的合意後,尚未移轉房屋權利給A,便發現A的舉止有異,甲、乙便可當機立斷撤銷贈與,避免事態往不利的方向繼續發展。當然,若甲、乙與A訂立的贈與起約曾經過公證,甲、乙仍無法撤銷贈與。
若是甲、乙已經將房屋的權利移轉給了A,如前開案例所述。因為甲、乙與A成立的贈與契約,附有「A應於每月10日給付新台幣兩萬元生活費」的負擔,而屬「附負擔的贈與」。依照《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當A不履行此負擔時,甲、乙也可以依法撤銷贈與(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95號 裁定)。惟需要強調者,若甲、乙只是單純將房屋贈與A,並無約定任何負擔,便沒有該法條的適用餘地。
最後,因為甲、乙與A具有直系親屬關係,依法A負有扶養甲、乙的義務,若是A應履行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甲、乙尚得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撤銷贈與。但必須注意,該條所規定的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另外,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也將無法使用此條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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