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的發明專利存續期間有多長?可否申請延長?

藥品的發明專利存續期間有多長?可否申請延長?

作者:李永然律師、鍾亦庭律師

《109-01-3813工程界必備的法律問題-智慧財產權(125)109年1月第157期第34-35頁》

【問題】
英俊藥廠多年來致力於專利藥品的研發,並取得許多發明專利,其中英俊藥廠旗下的DAISY藥品,係於民國(下同)89年4月1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92年5月1日公告核准,又經過數年的臨床試驗,才於97年5月1日取得藥品許可證並於同年上市。請問DAISY藥品的專利權存續期間於何時屆滿?可否申請延長呢?


【解析】
一、按《專利法》第52條第2項、第3項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自公告之日起給予發明專利權,並發證書。」、「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英俊藥廠旗下的DAISY藥品,係於89年4月1日申請發明專利,於92年5月1日經我國智慧財產局公告核准,故DAISY藥品的專利權期間係自92年5月1日起至109年3月30日止。

二、我國《專利法》的立法目的,是為鼓勵國人創作,並保護國人投入創作的智慧及付出,以促進產業發展。當專利創作者(包含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就其創作提出專利申請,國家賦予在一定期間內的專利權保護,專利權存續期間屆滿後,該專利就屬於「公共財」,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原則上不可以延長。

三、然而,為確保藥品的安全性及有效性,我國《藥事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製造、輸入藥品,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於實務上,藥廠於取得藥品的發明專利後,往往需要經過數年的臨床實驗,才能通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的查驗,進而將藥品上市,此時該藥品的專利權存續期間所剩無幾,對於投入大量研發成本的藥廠,保障有所不足。

四、為補償專利權人,我國《專利法》第53條第1項、第2項、第4項規定:「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之實施,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者,其於專利案公告後取得時,專利權人得以第一次許可證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並以一次為限,且該許可證僅得據以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一次。前項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為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許可證而無法實施發明之期間;取得許可證期間超過五年者,其延長期間仍以五年為限。」、「第一項申請應備具申請書,附具證明文件,於取得第一次許可證後三個月內,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但在專利權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不得為之。」。

五、由上開條文可知,倘藥廠為取得藥品許可證,而無法實施該藥品的發明專利,可以向專利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此亦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04號判決可茲參照:「中華民國83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為彌補醫藥品、農藥品及其製法發明專利須經法定審查取得上市許可證而無法實施發明專利之期間,於第51條增設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90年專利法列於第51條)…」。

六、於本件案例中,英俊藥廠於89年4月1日申請DAISY藥品的發明專利,於92年5月1日取得發明專利,專利權期間自92年5月1日起至109年3月30日止屆滿。但英俊藥廠於取得發明專利後,又經過數年的臨床試驗,於97年5月1日才取得藥品許可證並於同年上市,為保障英俊藥廠使用DAISY藥品的權益,英俊藥廠可以依據《專利法》第5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延長專利權存續期間;但須留意,英俊藥廠應於取得第一次許可證後三個月內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申請,且僅能申請延長「1次」,延長期間則以「5年」為限。
以上分析,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均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文章標籤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