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惡淫為首,修行務必戒淫!-從性騷擾為法律所禁止談起

萬惡淫為首,修行務必戒淫!-從性騷擾為法律所禁止談起

《114-05-4353中華道宗夏季刊114年6月第74期》

李永然

一、好色淫行法所不容

我國《刑法》中有妨害性自主罪,妨害風化罪,另外還有《性侵害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法律都是針對行為人的好色、淫行所做的規範及處罰規定。

台灣社會曾於2023年掀起[Me Too]風暴,促使「性平三法」(註1)修法,修正後的新制,自2024年3月8日婦女節上路。2025年4月10日勞動部公布2024年3月至同年12月「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申訴件數高達1577件,其中成案有949件;而在申訴案中屬於「雇主本人」被申訴就有75件,另成案也有20件(註2)。

好色淫行法所不容,就以上述「性騷擾」,其行為嚴重程度雖不如「性侵害」,但也是國法所不容許。社會各界不斷地遣責「性騷擾」行為,並呼籲各界對於「性騷擾」要採取「零容忍」的態度;同時也呼籲被害人能挺身而出並揭開,切勿孤息養奸。

  筆者先舉三個案例,進而再從「法律」加以說明;最後則期待人們能透過「修行」,避免「性騷擾」的行為發生。

二、社會上性騷擾的真實案例

【案例一】多次對女秘書性騷擾,徐O勇遭撤職

2025年2月27日聯合報報導:我國駐外代表處前代表徐O勇多次性騷擾外籍女秘書,動手摸臀部、要求看胸部,甚至還說「因為妳的胸部很美麗…」;案經監察院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註3),懲戒法院遂於2025年2月26日判決將徐O勇撤職(註4)。

【案例二】女性黨工控訴曾遭同事男性黨工性騷擾

    2023年6月3日自由時報報導:有一位某政黨女性黨工控訴曾遭男性黨工性騷擾,而其主管反映後,主管竟然隱匿事件,包庇加害者,還言行霸凌,逼該遭性騷擾女黨工道歉請辭(註5)。

【案例三】空服員在荷蘭外站飯店遭性騷擾

  2023年6月3日自由時報又報導:兩名國籍航空女性空服員於今年三月在荷蘭外站飯店遭男性同仁「言語」性騷擾,航空公司已認定「性騷擾」成立,並懲處該男(註6)。

三、何謂「性騷擾」?何謂「職場性騷擾」?

  上述三個案例,皆涉及「性騷擾」,所謂性騷擾謹分述如下:

(一)、《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的「性騷擾」:

「性騷擾」乃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的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象或其他物品的方式或以岐視、侮辱的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從、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的進行(參見《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條規定職場「性騷擾」:

職場「性騷擾」,其乃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受雇者(註7)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犯罪性的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此為「敵意式性騷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註8)為明示或暗示的「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的交換條件;此為「交換式性騷擾」(參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

  又如果有人係利用其職務地位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已指揮、監督的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此種特殊的性騷擾,稱為「權勢性騷擾」。

四、目前諸多法律規範性騷擾行為,切勿觸法

其次,由上述《性騷防治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性騷擾」行為均有規範,且課予相關法律責任,並有保護被害人之相關法律措施;以「職場性騷擾」為例,更課予雇主除了「預防」外,更應於遇有員工申訴時,即須依法處理,謹分述如下:

1、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2、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的措施;

3、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的服務;

4、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雇主對於性騷擾事件的查證,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有詢問當事人的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其職場內部依規定設有「申訴處理單位」者,其人員應具備「性別意識」的專業人士。

5、對行為人適當的懲戒或處理(參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第1款)。

6、「申訴案件」經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註9)調查後,認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者,雇主得於知悉該「調查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參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之1第2項)。

五、透過修行戒除「性騷擾」的劣行

又俗言「萬惡淫為首」,「淫」被列為萬惡之首,而佛教的「受持五戒」,其中也包含「戒淫」,足見「戒淫」的重要。再以日前發生的一椿不幸案例,有一位女學生PO文指控補習班老師「騷擾或侵害至少6人」,該名男老師於文章曝光後上吊身亡(註10),足見犯「淫」之事一旦被揭發或嚴詞指控,常令行為人難以承受。

  對於「性騷擾」既為「法律」所不容,且一旦東窗事發,常導致身敗名裂,故人們宜透過修行,戒除「性騷擾」的劣行。謹說明以下兩點:

(一)諸戒中以「淫戒」為首:

    《大佛頂首楞嚴經》中,釋迦牟尼佛對阿難開示:「、、六道眾生,其心不婬,則不隨其生死相續,、、世人修三摩地,先斷心婬、、是故阿難,若不斷婬,修禪定者,如蒸砂石,欲其成飯,經百千劫,袛名熱砂。、、」。由於修行依「三無漏學」(註11),必須以「戒」為本,而諸戒中又以「淫戒」為首,因為「淫欲」是生死根本,先斷淫,方能不隨其生死相續,才有「跳出三界外」的可能。

(二)「淫」屬惡行:

    《佛說四十二章經》中「、、佛言,眾生、、以十事為惡。何等為十?、、身三者,殺、盜、淫。、、」,該經中又言:「、、財色於人,人之不捨」、「、、愛欲莫甚於色,色之為欲,其大無外、、」「人以愛欲交錯,心中濁興,故不見道」(註12);由此可知,人不得有淫行,近來有獸父淫虐女兒、教師淫亂學生、長官淫亂屬下…等等,此種亂倫犯行皆因「淫心」而生,為此惡行者自將自招惡果。

    由上所述,修行必須斷淫,然而如何斷淫?《佛說四十二章經》中提到「、、若斷其陰,不如斷心,心如功曹,功曹若止,從者都息。邪心不止,斷陰何益?」;足見斷淫必須從「心」下手,努力修行,才能成就。

六、結語

所以,奉勸人們務必努力修行,對於「財、色、名、食、睡」人間的「五慾樂」切勿貪戀,尤其面對「色」,必須「戒淫」,注意自己的言行要合於禮儀,切勿有邪淫,更應運用《佛說四十二章經》中的「正觀敵色」(註13),使自己言行合於禮儀規範,而不涉「性騷擾」。

註1、性平三法乃指《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等。

註2、葉冠妤撰:「雇主鹹豬手申訴75件  成案20件」乙文,載民國114年4月11日聯合報,A6版。

註3、「懲戒法院之前身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法」,屬於司法院下設的機關,掌理全國公務員的懲戒等工作。

註4、林孟潔撰:「多次襲胸、臀性騷  駐菲國前代表徐O勇撤職」乙文,載民國114年2月27日聯合報,A14版。

註5、陳政宇等撰:「第2爆蔡00辭勞動部政次機要」乙文,載2023年6月3日自由時報A2版。

註6、丁奕等撰:「空服員外站遭性騷」乙文,載2023年6月3日自由時報A6版。

註7、受僱者乃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註8、求職者乃指向雇主應徵工作的人。

註9、在此所稱的「地方主管機關」是指被害人勞務提供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參見《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級別》第4條之3)。

註10、吳仁捷、陳炳宏撰「補教師自縊 婦團:非女學生的錯」乙文,載民國106年5月19日自由時報B2版。

註11、「三無漏學」是達到解脫三界生死結縛煩惱,得到漏盡通的修行之道;此乃指「戒」、「定」、「慧」。

註12、惟覺安公老和尚開示《佛說四十二章經》(三十),載中台山月刊。其開示「愛」「欲」二者互相依存,互為牽絆,眾生沉迷於欲愛之中,「欲」與「愛」互為因果,因愛而生欲,因欲而起愛、、始終循環不停,原來的「清淨心」就混濁了,就迷失了「本心」。

註13、《佛說四十二章經》第29章「正觀敵色」佛陀云:「慎勿視女色,亦莫共言語,若與語者,正心思念:…想其老者如母,長者如姊,少者如妹,稚者如子;生度脫心,息滅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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