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5-4078有緣人月刊111年6月第306期》
李永然律師
一般人會將「錢財乃身外之物」這句話,掛在嘴上,但真正面對「錢財」的歸屬問題,卻往往放不下,這當中往往會牽扯到一些「情感」、「情緒」或「利益」等複雜的問題。
面對錢財,涉及「慾望」,釋迦牟尼佛於《大方廣圓覺修多羅了義經》中開示:「一切眾生從無始際,由有種種恩愛貪欲故有輪迴。…當知『輪迴』愛為根本,由有『諸欲』助發『愛』性,是故能令生死相續。『欲』因『愛』生,『命』因『欲』有,眾生『愛命』…」。
職此之故,為錢財歸屬與分配起爭執,甚至「興訟」則時有所聞。
日前媒體報導「公嬤留了遺囑 姑姑爭產告不完」,該報導稱:屏東洪姓老夫婦生前立了三份遺囑交代遺產,因三份遺囑前後針對遺產分配一再改變,導致「姑姪」相爭。由於這對洪姓夫婦育有一子三女,兒子先於洪姓夫婦往生,但其有兩名子女,這兩名子女於洪姓夫婦往生,因「代位繼承」而取得繼承權,與其三位姑姑共同繼承,各自就三份遺囑執有利於己的「遺囑」,向法院主張遺產分配不公(註1)。
筆者針對此一爭案先做下列四個法律觀點的分析:
一、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如果前後三份遺囑皆合乎「法定方式」(註2),依法固然皆有效,但如果前後遺囑內容有相牴觸者,則其「牴觸的部分」,依法「前遺囑」視為撤回(《民法》第1220條),也就是要以「後遺囑」的內容為準(註3)。
二、被繼承人往生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