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人要慈悲戒殺,否則造惡業有刑責

為人要慈悲戒殺,否則造惡業有刑責

《114-05-4351有緣人月刊114年6月第342期》

李永然

  佛法修行強調「慈悲喜捨」,人生在世所遇到的人都是有「緣」人,不管這緣是善緣或惡緣,都應本於慈悲喜捨的精神,去結善緣,斷惡緣。

  這主要是佛法講「因緣果報」,即人於有因逢緣果就熟,結善緣自可結善果,斷惡緣自可避惡果。

  人如期待自己能夠慈悲喜捨,不外要透過修行,一方面受持「五戒」(戒殺、戒盜、戒淫、戒妄語、戒酒),並依「六度波羅蜜」(布施、持戒、忍辱、禪定、精進、智慧),使自己能夠因「戒」而知止,因知止而有「定」,因定而有「慧」,藉以圓滿人世。

  然世俗社會卻不然,往往貪愛執著而起惑造業,致造惡業,除受惡報,恐怕還會在世間法涉及法律責任。

  以下就引兩件案例,用以說明。

〔案例一〕客人對小吃店老闆娘求愛不成,竟槍殺老闆娘

  民國114年2月25日自由時報報導:台北市北投關渡有一家小吃店賣鹹粥的潘姓老闆娘,因該店的常客周男,愛慕其貌美,明知潘姓老闆娘已婚,仍賣力追求,遭到潘女嚴詞拒絕,嗣後竟認為自己遭到潘女漠視,萌生殺機,遂於民國112年6月到鹹粥店朝潘女左胸開一槍,經送醫搶救仍不治死亡。周男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被告周男犯案後態度不佳,無視國家重刑而殺人,遭法院依《刑法》殺人既遂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持槍罪判刑,判刑有罪並合併應執行20年有期徒刑,被告周男經上訴高院、最高法院均遭駁回而確定(註1)。

〔案例二〕父親凌虐2歲兒致死,遭判18年有期徒刑

  民國114年2月22日聯合報報導:台南市2歲陳姓男童,遭其陳姓生父長期對家暴凌虐,而於民國112年10月間在陳姓男童中餐後不久,生父陳男竟用拳頭向下搥打平躺的男童上腹部,再用手掌重壓同一部位,造成陳姓男童肝臟損傷及胃破裂,導致腹膜炎並引發敗血性休克,經送醫急救無效而死亡。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註2)審理,合議庭指陳男長期家暴,並一度差點失手把陳姓男童捶死,行為惡劣,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註3),判處18年有期徒刑(註4)。

前述兩個案例中的案例一,周姓男子明知潘姓老闆娘已婚,仍貪慕美色,執著追求,求愛不成轉而生怨恨,而起殺機,卒致釀成大禍,遭判重刑,而招來牢獄之災。

至於案例二,陳姓生父對於自己所生的男童,原本應加以疼愛,但卻自己觀念錯誤,經法院委請專家鑑定,陳男有反社會人格障礙症,習慣欺瞞逃避責任,衝擊社會安全網。如果陳男確實自己身心狀況已出問題,自應求助於身心科醫師、心理諮商師,妥適地調整醫治,方不致於釀成這樁人倫悲劇,人神共憤。

由上面的社會真實案例,更可體會人在一生中,有機會遇到的人都是「緣份」,這些緣份應善加珍惜,珍惜的方式不外努力修自己的身口意,如果案例一的周姓男子知道「戒淫」而不貪慕女色,依《四十二章經》正觀敵色,對於女子應正心思念,想其長者如姊,少者如妹,稚者如子,生度脫心,息滅「惡念」。

至於案例二陳父如本於父親能對自己親生兒子疼愛,自然不會有「家庭暴力」的惡行,也能建立培養好的親子關係,俾讓父子間能有一善緣,並於未來結出善果。

註1、張文川撰:「求愛不成槍殺關渡鹹粥老闆娘 判20年定讞」乙文,載民國114年2月25日自由時報,A10版。
註2、依《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規定:除「少年刑事案件」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1、所犯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2、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
註3、《刑法》第286條第3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註4、邵心杰撰:「父虐死2歲兒 國民法官重判18年」乙文,載民國114年2月22日聯合報B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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